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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單位開錯了不可以使用,主要是有可能涉及違反發票管理辦法,涉嫌代開發票。增值稅發票里單位開錯了,肯定是不行的,需要重新開具單位信息正確的發票才可以。如果是開出增值稅發票后,還沒給到購買方,而且沒有跨月份(自然月),就發現單位開錯了,這時的處理最為方便。這時,只需在開票軟件里作廢該發票,并重新開具正確的信息就可以了。如果是開出的增值稅發票后,已經給到購買方,發現單位開錯了,但沒有跨月份,這時需要將發票寄回給開票方,開票方按上面介紹的作廢及重新開具來處理。如果是跨月后發現單位開錯了,那就需要開紅字發票來抵充該票,并重新開具正確的發票給客戶。但這種情況在實際工作中常見,原則上合同與誰簽訂就由誰開具發票,至于實際收款人與發票開具方不同,一般需要由這兩家單位共同蓋章出具一份委托收款函即可。稅務部門的要求總結一句話:三流一致。發票流、現金流、物流必須一致。即銷售方,開票方,收款方為同一主體;購貨方,受票方,付款方為同一主體。如果違反上面的規定,就可以能造成虛開虛抵。開票單位與收款單位不一致,這種情況到還是經常有:第一種情況屬于虛開發票,第二種情況屬于代付貨款,如果第二種情況取得A委托B公司的代付貨款通知書或者證明,從法律角度講還算是合理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第二十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第二十二條: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