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臨時用地管理辦法
自然資源部臨時用地管理辦法
1.臨時用地不得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基本農田,國家和省批準立項的交通、能源、水利、軍事設施等項目建設施工確需占用的,必須嚴格控制;申請臨時用地應當合理選址,可利用非耕地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質耕地的,不占用優(yōu)質耕地,不得影響近期建設規(guī)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的實施,不得妨礙道路交通、損壞水利等公共設施,不得造成安全隱患。2.臨時使用土地由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涉及基本農田5畝、耕地10畝以上的,需報設區(qū)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由臨時用地申請人與提供臨時用地的權利人簽訂。
導讀1.臨時用地不得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基本農田,國家和省批準立項的交通、能源、水利、軍事設施等項目建設施工確需占用的,必須嚴格控制;申請臨時用地應當合理選址,可利用非耕地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質耕地的,不占用優(yōu)質耕地,不得影響近期建設規(guī)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的實施,不得妨礙道路交通、損壞水利等公共設施,不得造成安全隱患。2.臨時使用土地由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涉及基本農田5畝、耕地10畝以上的,需報設區(qū)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由臨時用地申請人與提供臨時用地的權利人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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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部臨時用地管理辦法如下:1.臨時用地不得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基本農田,國家和省批準立項的交通、能源、水利、軍事設施等項目建設施工確需占用的,必須嚴格控制;申請臨時用地應當合理選址,可利用非耕地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質耕地的,不占用優(yōu)質耕地,不得影響近期建設規(guī)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的實施,不得妨礙道路交通、損壞水利等公共設施,不得造成安全隱患;2.臨時使用土地由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涉及基本農田5畝、耕地10畝以上的,需報設區(qū)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由臨時用地申請人與提供臨時用地的權利人簽訂;3.臨時使用農用地的,應當簽訂臨時用地復墾協(xié)議,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對可能因挖損、塌陷、占壓等原因破壞的土地范圍、面積、地類和程度等進行科學合理預測,提出土地復墾的技術路線和方法,明確土地復墾的時間,落實土地復墾費用措施等。其中,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jīng)有關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jù)土地權屬,與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jīng)有關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jù)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
自然資源部臨時用地管理辦法
1.臨時用地不得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基本農田,國家和省批準立項的交通、能源、水利、軍事設施等項目建設施工確需占用的,必須嚴格控制;申請臨時用地應當合理選址,可利用非耕地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質耕地的,不占用優(yōu)質耕地,不得影響近期建設規(guī)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的實施,不得妨礙道路交通、損壞水利等公共設施,不得造成安全隱患。2.臨時使用土地由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涉及基本農田5畝、耕地10畝以上的,需報設區(qū)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由臨時用地申請人與提供臨時用地的權利人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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