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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須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給予應急性、過渡性救助。臨時救助標準分為一般救助標準和重大困難標準。符合多種救助標準的按照就高原則擬定救助標準。一般救助標準根據救助人數、困難持續時間等因素確定,計算公式為:臨時救助標準=當地城市低保月標準×救助人數×困難持續時間。臨時救助標準一般為城鄉低保月標準的1-6倍。其中,困難程度較輕的急難型救助人均500元(含)以下(其中單人戶救助金不高于1000元);因病、因學及散居特困人員確需照料護理的支出型救助,依據困難程度按照城市低保月標準計算救助金;過渡性臨時救助標準為家庭人口數乘以1個月的城鄉低保標準。對于因突發意外事件造成巨額損失而嚴重影響生產生活,特別是遭遇無責任意外事故、人身傷害、見義勇為等原因造成家庭成員傷亡(經相關部門確認無法查找責任人或責任人無力支付賠償金)以及因各種原因導致家庭重大生活困難的,采取一事一議方式提高和確定救助額度,可一次審批、分階段分批次救助。(1)救助人數一般以不超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計算。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以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含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作為按戶施保的基本單元,申請救助家庭的成員依據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居住證、結婚證進行核定。主要包括:申請人;申請人的配偶;申請人共同居住的父母;申請人未成年子女和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和收養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不包括:現役軍人;連續1年以上(含1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檢察院批準逮捕羈押的人員;在監獄內服刑的人員和在戒毒所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公安等部門查找不到的失聯失蹤、下落不明人員;投靠親友的掛靠戶籍人員;市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據相關規定認定的其他人員。(2)困難持續時間按照困難對象類型、困難事件程度等因素確定,具體為: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按不超過6個月掌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不超過5個月掌握;低保邊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按不超過4個月掌握;其他家庭(個人)臨時救助按不超過3個月掌握。救助對象面臨重大生活困難和重大剛性支出、一般救助標準無法解決困難的,可按重大困難救助標準救助:(1)急難型救助重大困難救助標準最高不超過當地城市低保年標準的6倍(含)。(2)醫療剛性支出在5萬元以上10萬元(含)以下的,按照一般救助標準計算最高救助限額達不到1萬元的,可按1萬元給予救助;醫療剛性支出超過10萬元的,可按照剛性支出的10%給予救助,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當地城市低保年標準的6倍(含)。(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重大困難救助標準救助情形。法律依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對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給予臨時救助。第四十八條 申請臨時救助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經審核、公示后,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救助金額較小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情況緊急的,可以按照規定簡化審批手續。第四十九條 臨時救助的具體事項、標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第五十條 國家對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機構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管理機構;對突發急病人員,應當立即通知急救機構進行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