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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要滿足以下條件:1、必須是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2、必須依法取得實施行政許可權的明確授權,憲法和有關組織法將行政權概括性地授予各級人民政府,各級政府根據管理需要設置不同的管理部門,具體承擔相應的行政管理職責。3、必須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許可權也必須在法定的職權范圍內,不得超越管理權限實施行政許可。外部行政機關是指依據法律的授權代表國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實施管理的機關,包括各級人民政府和行使管理職能的政府組成部門。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對社會事務進行管理的一種手段,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因此,必須由外部行政機關來實施。一、必須是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是代表國家行使行政權、管理國家行政事務的機關,所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能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對社會上的公民或者組織進行管理,承擔外部管理職能;一類是基于隸屬關系,對行政機關內部的人員和事務進行管理,承擔內部管理職能。相應地,根據行政機關所行使的行政管理職能不同,可以將行政機關分為內部行政機關和外部行政機關。內部行政機關是指基于隸屬關系(特別權力關系)對行政機關系統內部的人員和事務實施管理的機關。如各級人民政府的辦公機構。事務機構、咨詢機構、人事部門、監察部門等,內部行政機關的主要職責是為了保證和監督外部行政機關更好地履行行政管理職能,對內部行政機關及其人員實施管理,它們不行使外部行政管理職能,沒有管理社會事務的權限。外部行政機關是指依據法律的授權代表國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實施管理的機關,包括各級人民政府和行使管理職能的政府組成部門。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對社會事務進行管理的一種手段,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因此,必須由外部行政機關來實施。二、必須依法取得實施行政許可權的明確授權憲法和有關組織法將行政權概括性地授予各級人民政府,各級政府根據管理需要設置不同的管理部門,具體承擔相應的行政管理職責。一般法律、法規在規定具體的行政管理事項時,除一小部分授權政府直接管理外,一般都規定由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也就是對政府的權力作了分解。在這一點上,國外的情況與我國不同,許多國家的法律在授權時一般將行政權授予給各級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一部分是授予給聯邦政府各部或獨立委員會。我們可以籠統地說行政許可權由外部行政機關行使,但具體到哪個行政機關享有哪項行政許可權,還需要有法律、法規或規章的特別授權作為依據,這是依法行政的要求。因此,外部行政機關雖然享有管理社會事務的權力,但是,它并不必然享有行政許可權,行政許可權是一項特定的行政權,是行政機關管理社會事務的常用手段之一,不是唯一手段。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機關要享有行政許可權,還必須經法律、法規和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特別授予。法律、法規和規章根據管理的需要,對有些事務設定了行政許可,負責管理此項事務的行政機關就享有行政許可權;有些法律、法規賦予行政機關其他的管理權限,沒有設定行政許可,負責管理此項事務的行政機關就沒有行政許可權。三、必須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管理的需要,設置了不同的行政職能部門,不同的職能部門享有不同的行政管理權限,按照職權法定的要求,其行使職權必須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權范圍內,不能相互打架。相應地,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許可權也必須在法定的職權范圍內,不得超越管理權限實施行政許可。如下級行政機關不能行使上級行政機關應當享有的行政許可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能行使公安機關的行政許可權;公安機關也不能行使衛生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許可權等。當然,在目前我國行政管理權限劃分不合理、行政管理部門職能存在交叉、行政許可過多的情況下,經過法定程序,合并行政許可權,由一個行政機關行使其他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也是行政許可法所允許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三)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