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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已由南寧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19年12月31日通過,經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于2020年5月19日批準,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根據該條例規定,電動自行車的銷售者、維修者、配件銷售者和品牌售后服務提供者等單位和人員不得對電動自行車實施改裝或者為其提供服務。若違反此項規定,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每輛車處一千元罰款。該條例明確,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現場交驗車輛;禁止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對于條例施行前已注冊登記取得臨時號牌的電動自行車實行過渡期管理,過渡期為3年,自條例施行之日起計算。過渡期滿后,不得上道路行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注銷其號牌。對于條例施行前已注冊登記取得正式號牌但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實行號牌有效期管理,有效期為十年,自車輛注冊登記之日起計算。號牌有效期屆滿后,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公共交通發展、城市道路等情況決定是否延續;不再延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注銷其號牌。條例還規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當年滿十六周歲,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而且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在沒有設置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二十五公里;在人行道上通行的應當推行,不得騎行,違反規定的,可處20元罰款。遇有交通標志或者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標志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等。法律依據:《南寧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維修、注冊登記、道路通行和消防安全等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解決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