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強制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機動車強制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投保、賠償和監督管理。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機動車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機動車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機動車管理部門不得予以登記,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予以檢驗。
導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投保、賠償和監督管理。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機動車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機動車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機動車管理部門不得予以登記,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予以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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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而制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投保、賠償和監督管理。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機動車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機動車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機動車管理部門不得予以登記,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予以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調查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依法檢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標志。法律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投保、賠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第四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機動車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機動車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機動車管理部門不得予以登記,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予以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調查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依法檢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標志。第五條 保險公司可以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為了保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實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除保險公司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第六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實行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審批保險費率。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在審批保險費率時,可以聘請有關專業機構進行評估,可以舉行聽證會聽取公眾意見。第七條 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應當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每年對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情況進行核查,并向社會公布;根據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總體盈利或者虧損情況,可以要求或者允許保險公司相應調整保險費率。調整保險費率的幅度較大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進行聽證。第九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逐步建立有關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機制。第十條 投保人在投保時應當選擇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選擇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或者拖延承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將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向社會公示。第十二條 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應當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保險標志。保險單、保險標志應當注明保險單號碼、車牌號碼、保險期限、保險公司的名稱、地址和理賠電話號碼。被保險人應當在被保險機動車上放置保險標志。保險標志式樣全國統一。保險單、保險標志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監制。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保險單、保險標志。第十三條 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投保人不得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之外,向保險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不得強制投保人訂立商業保險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是,投保人對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除外。投保人對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解除合同前,應當書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內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內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的,應當收回保險單和保險標志,并書面通知機動車管理部門。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本條例施行前已經投保商業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期滿,應當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機動車強制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投保、賠償和監督管理。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機動車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機動車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機動車管理部門不得予以登記,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予以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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