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歲還可以改民族嗎
26歲還可以改民族嗎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國務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領導小組、公安部聯合下發的文件。文件規定:個人的民族成分,只能依據父或母的民族成分確定;不同民族的公民結婚所生子女,或收養其他民族的幼兒(經公證部門公證確認收養關系的),其民族成分在滿十八周歲以前由父母或養父母商定,滿十八周歲者由本人決定,年滿二十周歲者不再更改民族成分。符合下列條件的個人可以申請更改民族成份。(一)年齡未滿十八周歲者,父母雙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父、母要求以其中一方已被確認的民族成份為依據,更改子女民族成份的。(二)年齡已滿十八歲未滿二十周歲,父母雙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子女本人要求以父或母已被確認的民族成份為依據,更改民族成份的。
導讀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國務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領導小組、公安部聯合下發的文件。文件規定:個人的民族成分,只能依據父或母的民族成分確定;不同民族的公民結婚所生子女,或收養其他民族的幼兒(經公證部門公證確認收養關系的),其民族成分在滿十八周歲以前由父母或養父母商定,滿十八周歲者由本人決定,年滿二十周歲者不再更改民族成分。符合下列條件的個人可以申請更改民族成份。(一)年齡未滿十八周歲者,父母雙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父、母要求以其中一方已被確認的民族成份為依據,更改子女民族成份的。(二)年齡已滿十八歲未滿二十周歲,父母雙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子女本人要求以父或母已被確認的民族成份為依據,更改民族成份的。
26歲不可以改民族,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國務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領導小組、公安部聯合下發的文件。文件規定:個人的民族成分,只能依據父或母的民族成分確定;不同民族的公民結婚所生子女,或收養其他民族的幼兒(經公證部門公證確認收養關系的),其民族成分在滿十八周歲以前由父母或養父母商定,滿十八周歲者由本人決定,年滿二十周歲者不再更改民族成分。符合下列條件的個人可以申請更改民族成份:(一)年齡未滿十八周歲者,父母雙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父、母要求以其中一方已被確認的民族成份為依據,更改子女民族成份的;(二)年齡已滿十八歲未滿二十周歲,父母雙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子女本人要求以父或母已被確認的民族成份為依據,更改民族成份的;(三)父母雙方的民族成份同是少數民族,子女本人與父母雙方民族成份不相一致的,不受年齡限制,可更改本人民族成份;(四)被收養人在年滿二十周歲以前,可以要求依照收養父母其中一方已被確認的民族成份為依據,更改民族成份;(五)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雙方的子女在年滿十八周歲以前,可以依照繼父(母)已被確認的民族成分為依據,更改民族成份,并告知其親生父(母)。已滿十八周歲的繼子女不改變原來的民族成份;(六)在戶口遷移、更換戶口簿及人口普查中,錯填民族成份的。符合上述規定,要求更改、更正民族成份的公民個人,應持書面申請和有效證件(戶口簿、戶口遷移證、結婚證、收養殘廢證、單位人事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證明,更正錯填民族成份的必須有公安派出所的證明),到更改人戶口所在地的縣(區)民宗局申報。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三條, 居民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指紋信息、證件的有效期和簽發機關。 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唯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由公安機關按照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制。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應當登記指紋信息。
26歲還可以改民族嗎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國務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領導小組、公安部聯合下發的文件。文件規定:個人的民族成分,只能依據父或母的民族成分確定;不同民族的公民結婚所生子女,或收養其他民族的幼兒(經公證部門公證確認收養關系的),其民族成分在滿十八周歲以前由父母或養父母商定,滿十八周歲者由本人決定,年滿二十周歲者不再更改民族成分。符合下列條件的個人可以申請更改民族成份。(一)年齡未滿十八周歲者,父母雙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父、母要求以其中一方已被確認的民族成份為依據,更改子女民族成份的。(二)年齡已滿十八歲未滿二十周歲,父母雙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子女本人要求以父或母已被確認的民族成份為依據,更改民族成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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