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img.51dongshi.com/20250106/wz/18456878352.jpg)
限高被執行人是指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被限制高消費。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后,不得有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時,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從法律上來講,我們稱之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措施。失信被執行人是指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俗稱“老賴”。需要注意的是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由于經過了司法程序的審查和發布,所以這份名單具有很強的權威性和公信力,是一項非常重要的誠信指標。但這不意味著所有的消費行為都要限制,基于保護生存權和經營權的基本理念,執行過程中法院只是限制高消費以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發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和限制消費措施對被執行人有哪些影響?如果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法院會依法對其采取一系列執行措施,其中包括限制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可以說,納入失信名單和限制高消費措施對被執行人的影響還是非常明顯的,會對被執行人的工作和生活產生直接廣泛的限制。其中限制高消費措施是針對不能及時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的高消費以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進行限制,涉及面比較廣,包括不能乘坐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不能在星級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不能購買不動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不能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不能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不能旅游、度假,不能讓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不能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不能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對被執行人的失信懲戒和限制消費本身不是目的,強制執行程序的目的是強制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判決書或者裁決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或者履行行為義務,比如說特定財產的交付。法院采取發布失信和限制消費措施是為了促進被執行人履行金錢債務或者行為義務,一旦強制執行的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確定能夠實現,發布失信和限制消費的措施就可以解除。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2015年修正)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后,禁止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財產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法規有效性校驗: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