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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要憑出生證到所在居委會開具新生兒入戶通知單;2、其次帶著父母雙方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孩子的出生證明、生育服務證、入戶通知單到所在街道辦事處蓋章;3、最后去所在街道的派出所戶籍科辦理戶口,帶齊父母雙方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孩子的出生證明、生育服務證。 辦理條父母雙方或一方為本市戶籍,出生小孩已取得《出生醫學證明》,可由父母或監護人為出生小孩申報出生登記。 辦理材料一、需提供的材料(未注明需復印件則提交原件):1. 申報人居民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2. 申報人居民身份證3. 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及復印件)4.《出生小孩入戶申請審批表》二、對應情形需要準備的材料有:(一)父母屬夫妻關系: 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二)父母屬離異:離婚證(附離婚協議書)、法院調解書或法院判決書(原件及復印件)(三)非婚生育:非婚生育說明(原件)(四)夫妻一方與第三方生育:無需額外材料但有以下注意點。注:夫妻一方與第三方生育,要求入戶夫妻雙方同一家庭戶的,須由配偶在《出生小孩入戶申請審批表》中現場簽名或提供公證書、律師見證書。(五)父母是現役軍人:1.軍官證(原件及復印件)2.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六)父母是在校生集體戶:1.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2.在校學生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七)父母一方為國外人員:1.境外人員一方的'出入境證件(護照或港澳臺居民身份證)2.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三、如有以下特殊情形需要額外提供對應材料:1.無出生證明的,需要提供由原助產單位依據原始記錄出具出生證明材料、醫院或專業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關系證明或制作村(居)委干部、直系或旁系親屬和知情群眾3份以上詢問筆錄。(原件及復印件)2.父母一方死亡的的提供還要提供死亡注銷章的戶口簿或死亡注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3.父母一方被逮捕或服刑期間,另一方無法提供被逮捕或服刑一方的身份證件的提供逮捕通知書或服刑證明等文書材料。(原件及復印件)4.入戶集體戶的的提供入戶地集體戶口本扉頁原件或加蓋單位公章的復印件。5.入戶家庭戶且申請人與戶主關系為非親屬的提供,申請人須提供戶主的身份證復印件并在上面注明“本人已征得戶主同意入戶,如有虛假本人愿意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并簽字和捺指紋。 辦理流程第一步:申請申請人到入戶地派出所提出申請,按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第二步:受理 工作人員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當場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經審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員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并材料齊全、格式規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或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員不予受理。第三步:審查受理后,審查人員對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在承諾辦理時限內作出審查決定。第四步:決定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準予通過,申請人到入戶地公安分局辦理落戶手續。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不予通過。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八條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