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不予處罰制度的適用
對于不予處罰制度的適用
不予處罰制度適用于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因法定事由的存在,而對本應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人,免除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行政處罰的種類。(一)警告、通報批評。(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
導讀不予處罰制度適用于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因法定事由的存在,而對本應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人,免除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行政處罰的種類。(一)警告、通報批評。(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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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不予處罰制度適用于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因法定事由的存在,而對本應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人,免除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行政處罰的種類:(一)警告、通報批評;(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簡稱不予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因法定事由的存在,而對本應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人,免除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無論當事人是否初次違法,只要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都應不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改正”,可以是當事人主動改正,也可以是在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下的被動按期改正。“初次違法”,即“首違”,是指當事人在一定時間范圍內,在同一領域、同一空間內,第一次有某種違法行為。對于初次輕微違法,此處規定的是“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并非“不予行政處罰”。這意味著行政機關享有自由裁量權,可以結合具體情況,如危害后果、及時改正的態度等加以判定。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當事人要同時符合三個條件:一是對違法行為沒有主觀過錯;二是能舉出證據證明(舉證責任在當事人方);三是證據要充分,要達到合理合法,達到讓正常心智的普通人能夠相信的程度。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二十六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第二十九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對于不予處罰制度的適用
不予處罰制度適用于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因法定事由的存在,而對本應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人,免除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行政處罰的種類。(一)警告、通報批評。(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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