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嗎?
仲裁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嗎?
仲裁中的財產保全,是指在仲裁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情況,提出保全申請后,仲裁委員會將當事人的保全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請求人民法院采取的某種強制措施。根據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財產保全應按以下程序進行。1、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財產保全申請。仲裁過程中,當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只能向仲裁委員會提出。并且財產保全申請只能在提出仲裁申請時或者受理仲裁申請后至仲裁裁決作出前提出。2、仲裁委員會將當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提交人民法院。根據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當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交當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
導讀仲裁中的財產保全,是指在仲裁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情況,提出保全申請后,仲裁委員會將當事人的保全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請求人民法院采取的某種強制措施。根據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財產保全應按以下程序進行。1、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財產保全申請。仲裁過程中,當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只能向仲裁委員會提出。并且財產保全申請只能在提出仲裁申請時或者受理仲裁申請后至仲裁裁決作出前提出。2、仲裁委員會將當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提交人民法院。根據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當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交當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
仲裁可以申請財產保全。仲裁中的財產保全,是指在仲裁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情況,提出保全申請后,仲裁委員會將當事人的保全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請求人民法院采取的某種強制措施。根據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財產保全應按以下程序進行:1、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財產保全申請。仲裁過程中,當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只能向仲裁委員會提出。并且財產保全申請只能在提出仲裁申請時或者受理仲裁申請后至仲裁裁決作出前提出。2、仲裁委員會將當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提交人民法院。根據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當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交當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一、仲裁財產保全的程序是怎樣的1、仲裁當事人提出申請。仲裁中的財產保全,必須由仲裁當事人提出申請,而且應當根據法律的現定在仲裁機構受理仲裁申請后,對仲裁案件作出仲裁裁決前,提出財產保全申請。2、仲裁當事人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財產保全申請書。按照仲裁程序,仲裁當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遞交財產保全申請書,而必須將財產保全申請書遞交仲裁委員會。3、仲裁委員會應將當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根據法律的規定,仲裁委員會應將當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4、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財產保全申請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以及采取何種措施。5、仲裁當事人對人民法院財產保全的裁定不服,可以同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二、申請勞動仲裁時應當提交的材料1、申訴書申訴人應當按照規定如實準確填寫《申訴書》,《申訴書》一式三份,其中兩份由申訴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訴人留存;2、身份證明申訴人是勞動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申訴人是用人單位的,提交本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等;3、能夠證明與被訴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有關材料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協議)、解除或終止合同通知書、工資單(條)、社會保險繳費證明等材料及復印件;4、其他材料申訴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訴人提交能夠證明被訴人身份的有關材料的,申訴人應當提交。如被訴人是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交其工商注冊登記相關情況的證明(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經營地等情況);如被訴人是勞動者的,應當提交其本人戶口所在地、現居住地地址、聯系電話等。法律依據《仲裁法》第2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仲裁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嗎?
仲裁中的財產保全,是指在仲裁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情況,提出保全申請后,仲裁委員會將當事人的保全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請求人民法院采取的某種強制措施。根據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財產保全應按以下程序進行。1、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財產保全申請。仲裁過程中,當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只能向仲裁委員會提出。并且財產保全申請只能在提出仲裁申請時或者受理仲裁申請后至仲裁裁決作出前提出。2、仲裁委員會將當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提交人民法院。根據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當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交當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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