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員調回原籍的政策是:轉隸后,也可以選擇對調的方式,保留回原籍地工作的機會。以此保障以下人員的出行,持有效證件的在職消防救援人員、殘疾消防救援人員、退(離)休消防救援人員、消防救援院校學員。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實行消防救援銜制度。消防救援銜授予對象為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統一領導管理的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在職人員。一、消防員轉業安置新政策(一)地方安置由退役軍人事務部牽頭,地方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將夏秋季退出的消防員和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一同部署、一同推進、一同落實,明確了安置任務完成時限,確保了消防員從隊伍中退出到地方接收安置等各環節工作的無縫對接。(二)平移安置在由政府安排工作條件設置上,將榮獲平時二等功、戰時三等功以上獎勵,因戰評為5級至8級殘疾,烈士子女等情形條件列為由政府安排工作的條件之一;在安置地的問題上,明確消防員退出后原則上回入伍時的戶口所在地安置,也可結合本人實際情況,參照現行《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相關規定選擇易地安置;在量化評分上,明確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出消防員量化評分工作,參照退役軍人量化評分辦法執行,其服現役時間和在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工作時間合并記分。(三)與退役士兵同等安置通過退役軍人事務部、人社部等相關部委的認同與支持理解,將退出消防員納入退役士兵安置整體范疇,享受同等安置待遇,確保了退出消防員的切身利益。轉制后消防員實行全程退出機制,經組織批準退出(不含辭退、開除),其中工作滿12年以上、不滿退休年齡的參照以往做法由政府安排工作,具體工作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牽頭負責。但對于工作不滿12年、需要安排退出的消防員,中央《框架方案》并未明確由誰接收安置、如何進行移交等具體問題,根據本人意愿也可選擇領取補助自主就業。自主就業退出消防員接收安置工作也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承辦,納入退役士兵安置整體范疇。(四)其他說明預備消防士和三級、四級消防士入職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含合同制人員)的,退出(不含辭退、開除)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后,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允許復工復職,并享受不低于本單位同崗位(工種)、同工齡職工的各項待遇。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消防救援人員,憑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退出證明,可享受對現有的退役軍人就業培訓扶持、自主創業稅費優惠等優待政策。三級、四級消防士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后,報考國家公務員,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招用、錄用和聘用工作人員或職工時,對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消防救援人員的年齡和學歷條件可適當放寬,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聘用。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殘疾消防救援人員,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將其辭退、解除勞動關系或聘用關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救援銜條例》第二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實行消防救援銜制度。消防救援銜授予對象為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統一領導管理的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在職人員。第三條 消防救援銜是表明消防救援人員身份、區分消防救援人員等級的稱號和標志,是國家給予消防救援人員的榮譽和相應待遇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