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歷造假失信人員期限多長
學歷造假失信人員期限多長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一般為二年。(1)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2)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3)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4)違反限制消費令的。(5)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如果存在以上這五種情形之一,納入失信名單的時間為兩年,但被執行人存在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因此,納入失信名單的時間也可能是3年、4年和5年。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導讀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一般為二年。(1)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2)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3)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4)違反限制消費令的。(5)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如果存在以上這五種情形之一,納入失信名單的時間為兩年,但被執行人存在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因此,納入失信名單的時間也可能是3年、4年和5年。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學歷造假失信被執行人規定期限為兩年。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一般為二年。(1)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2)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3)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4)違反限制消費令的;(5)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如果存在以上這五種情形之一,納入失信名單的時間為兩年,但被執行人存在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因此,納入失信名單的時間也可能是3年、4年和5年。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人民法院還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限制其高消費。被限制高消費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學歷造假失信人員期限多長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一般為二年。(1)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2)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3)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4)違反限制消費令的。(5)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如果存在以上這五種情形之一,納入失信名單的時間為兩年,但被執行人存在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因此,納入失信名單的時間也可能是3年、4年和5年。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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