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共多少條
天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共多少條
第一條,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全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的促進及相關工作。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第三條,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和宣傳等事宜。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作為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經濟社會發展統籌推進。
導讀第一條,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全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的促進及相關工作。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第三條,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和宣傳等事宜。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作為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經濟社會發展統籌推進。
總共有十九條。第一條,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全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的促進及相關工作。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第三條,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和宣傳等事宜。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作為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經濟社會發展統籌推進。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的宣傳、落實等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宣傳引導,協助做好本轄區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第五條,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發揮各自職能作用,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新聞媒體應當積極宣傳文明行為,傳播文明理念,監督不文明行為,營造全社會促進文明行為的良好氛圍。公民應當支持和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國家工作人員、教育工作者、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第六條,公民應當熱愛祖國、熱愛人民,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維護國家和社會利益,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積極參與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建設,自覺抵制不文明行為。第七條,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秩序,自覺遵守下列規定:(一)在公共場所舉止文明,衣著得體,使用禮貌用語,不大聲喧嘩;(二)開展娛樂、健身、商業宣傳等活動,合理使用場地、音響器材,不影響他人工作和生活;(三)不違規占道經營、擅自擺攤設點;(四)觀看文藝演出、體育比賽、各類展覽等,服從現場管理,不影響他人和公共秩序;(五)在愛國主義教育基地、英雄烈士紀念場所參觀、瞻仰、紀念,遵守禮儀規范和祭掃制度;(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電梯,依次排隊,有序上下,主動為老、幼、病、殘、孕乘客讓座或者讓行;(七)文明就醫,遵守醫療秩序,尊重和服從醫護人員的指導和管理,通過合法途徑處理醫療糾紛;(八)文明旅游,遵守景區景點秩序,不得刻畫、涂污、攀爬文物古跡、景區景觀和旅游設施,不違反規定拍照、攝像、觸摸文物;(九)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遮掩口鼻,患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佩戴口罩;(十)遇突發性事件,服從現場指揮,配合應急處置,不盲目聚集、圍觀、起哄; (十一)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第八條,公民應當維護公共利益,自覺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從建筑物、構筑物中向外拋擲物品;(二)不得毀壞文化體育、環境衛生、園林綠化、道路交通、公益廣告、安全防護等公共設施;(三)不得損毀公共場所花草樹木;(四)操控飛行器,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損害他人合法權益;(五)文明上網,誠信用網,遠離不良網站,不得編造、發布、傳播虛假、迷信、淫穢、暴力等不良信息危害網絡秩序和安全;(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第九條,公民應當愛護公共環境衛生,自覺遵守下列規定:(一)不隨地吐痰、便溺;(二)不在禁煙場所吸煙;(三)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亂丟果皮、果核、煙頭、紙屑、口香糖、飲料罐、塑料袋、包裝物等廢棄物,不向河湖、水庫、池塘、排水渠、排洪溝等丟棄、傾倒垃圾;(四)不得隨意在街道路面、雨水口傾倒泔水等餐廚垃圾;(五)不在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六)不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秸稈、落葉或者其他垃圾;(七)不在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八)不隨意在建筑物、構筑物、地面等公共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噴涂、粘貼,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九)飼養犬只的,依照《天水市養犬管理條例》規定執行;(十)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第十條,公民應當維護交通安全和秩序,自覺遵守下列規定:(一)駕駛機動車輛應當禮讓行人,不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不隨意會車超車、變更車道、占用應急車道,不違規使用燈光和喇叭;(二)駕駛非機動車輛,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不得在機動車道內行使,不逆行或者亂穿馬路;(三)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不得亂穿馬路,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四)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在停車場和規定的停車泊位有序停放,不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殘疾人專用車位,不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正常通行;(五)公交車、出租車駕駛人員不得甩客、欺客或者無故拒載;(六)駕駛人或者乘車人不得實施影響安全駕駛的行為,不向車外拋灑物品;(七)不得在行車道上兜售物品、散發宣傳品;(八)不得在道路上堆放物品,不得在道路邊設置廣告牌等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九)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第十一條,公民應當維護社區管理秩序,自覺遵守下列規定:(一)不違章搭建;(二)合理使用共用區域,不在建筑物的陽臺外、窗外、屋頂、平臺、外走廊、樓道等空間堆放、吊掛影響他人生活、危害他人安全的物品,不得占用小區綠地、空地飼養家禽家畜、種植蔬果花卉等;(三)不占用消防通道和他人車位,不擅自設置地樁、地鎖或者其他障礙物阻礙機動車停放和通行;(四)不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不使用載人電梯搭載電動車;(五)在室內裝修裝飾作業,遵守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擾周圍居民正常生活;(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第十二條,倡導鼓勵單位和個人積極參與志愿服務活動。鼓勵支持見義勇為行為,保護獎勵見義勇為人員。倡導鼓勵個人依法無償獻血,自愿捐獻造血干細胞、人體組織和器官。倡導鼓勵單位和個人從事尊師重教、擁軍優屬、崇尚英烈等活動,積極參與扶貧、濟困、助殘、助學、賑災和環保慈善公益活動。第十三條,倡導孝老愛親、家庭和睦、勤儉持家、鄰里團結,樹立良好家風。倡導節儉辦理婚喪、節慶等事宜,自覺抵制高額彩禮,破除大操大辦、鋪張浪費等陳規陋習。倡導文明祭奠,不在道路、廣場、公園、居民小區等公共場所拋灑、焚燒祭奠物品。第十四條,倡導下列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一)文明就餐,適量點餐,不鋪張浪費,不酗酒,使用公筷公勺公夾取餐;(二)優先使用節能和可循環利用的產品,減少使用一次性消費用品;(三)節約水、電、氣等資源,推行綠色新型能源運用;(四)優先選擇步行、騎車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五)熱愛學習,崇尚科學,自覺抵制愚昧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動;(六)開展體育鍛煉,參與全民健康行動。 第十五條,公民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不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單位及工作人員予以投訴反映,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和舉報。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查處制度,公布舉報投訴電話、郵箱等,及時受理、查處不文明行為。對舉報人、投訴人的身份信息等應當予以保密。第十六條,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應當對獲得文明單位、道德模范、優秀志愿者、身邊好人等榮譽稱號的單位和個人予以公布,并可以對不文明現象予以曝光。第十七條,國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十八條,法律、法規對本條例規定的不文明行為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第十九條,本條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據《天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第一條,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全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天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共多少條
第一條,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全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的促進及相關工作。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第三條,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和宣傳等事宜。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作為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經濟社會發展統籌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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