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有配偶什么和什么
民法典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有配偶什么和什么
(1)配偶。配偶是指符合結婚條件,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夫妻。另外,經法院確認屬于事實婚姻的夫妻也取得配偶身份。為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我國法律還規定,于1950年民法典公布以前的妾,如雙方不愿意接觸關系的,也是夫的合法配偶。(2)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3)父母。父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另外,根據法律規定,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可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被收養人對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贍養較多的,除可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
導讀(1)配偶。配偶是指符合結婚條件,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夫妻。另外,經法院確認屬于事實婚姻的夫妻也取得配偶身份。為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我國法律還規定,于1950年民法典公布以前的妾,如雙方不愿意接觸關系的,也是夫的合法配偶。(2)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3)父母。父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另外,根據法律規定,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可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被收養人對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贍養較多的,除可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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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財產繼承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 (1)配偶。配偶是指符合結婚條件,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夫妻。另外,經法院確認屬于事實婚姻的夫妻也取得配偶身份。為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我國法律還規定,于1950年民法典公布以前的妾,如雙方不愿意接觸關系的,也是夫的合法配偶。(2)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3)父母。父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另外,根據法律規定,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可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被收養人對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贍養較多的,除可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繼子女繼承繼父母遺產的,仍可作為生父母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同樣,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仍可作為親生子女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收養他人為養孫子女的,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繼承人有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祖父、外祖父母。法定繼承人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的原則的一種繼承方式。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民法典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有配偶什么和什么
(1)配偶。配偶是指符合結婚條件,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夫妻。另外,經法院確認屬于事實婚姻的夫妻也取得配偶身份。為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我國法律還規定,于1950年民法典公布以前的妾,如雙方不愿意接觸關系的,也是夫的合法配偶。(2)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3)父母。父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另外,根據法律規定,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可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被收養人對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贍養較多的,除可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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