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車售后三包規定
摩托車售后三包規定
法律依據。《摩托車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實施細則》。第三條 摩托車“三包”有效期為1年或行駛6 000千米,超過其中一項,則“三包”失效。“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占用、無零配件待修及不可抗拒力造成的延誤時間。“三包”有效期限的最后一天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天。行駛里程以摩托車里程表顯示的數字為依據。如發現購買者自行調整里程表上顯示的里程數字,則按滿6000千米計算。第四條 摩托車“三包”宗旨是:質量第一,用戶至上,熱情服務,認真負責。摩托車實行誰經銷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與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實施細則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導讀法律依據。《摩托車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實施細則》。第三條 摩托車“三包”有效期為1年或行駛6 000千米,超過其中一項,則“三包”失效。“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占用、無零配件待修及不可抗拒力造成的延誤時間。“三包”有效期限的最后一天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天。行駛里程以摩托車里程表顯示的數字為依據。如發現購買者自行調整里程表上顯示的里程數字,則按滿6000千米計算。第四條 摩托車“三包”宗旨是:質量第一,用戶至上,熱情服務,認真負責。摩托車實行誰經銷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與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實施細則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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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車售后三包規定主要是:在保修期限內,由于設計、制造出現的故障,由銷售者或生產者負責免費修好,包括更換配件的費用和手工費用,但有些易損件和消耗件,以及人為使用、保養不當造成的損壞,不在三包范圍內,要由車主自己承擔費用。三包不但包括免費修理,還包括一定條件下的退、換貨,按規定,在購車七日內,出現特定故障內容,車主可以選擇由商家免費修理、換貨或退貨,在購車15日內出一特定內容,消費者可以選擇修理或換貨,購車超過15日的,屬于保修范圍的,由商家或廠家免費修好。法律依據:《摩托車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實施細則》第三條 摩托車“三包”有效期為1年或行駛6 000千米,超過其中一項,則“三包”失效。“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占用、無零配件待修及不可抗拒力造成的延誤時間。“三包”有效期限的最后一天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天。行駛里程以摩托車里程表顯示的數字為依據。如發現購買者自行調整里程表上顯示的里程數字,則按滿6000千米計算。第四條 摩托車“三包”宗旨是:質量第一,用戶至上,熱情服務,認真負責。摩托車實行誰經銷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與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實施細則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第五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購買者憑發票和“三包”憑證辦理修理、更換、退貨。如果購買者丟失發票或“三包”憑證,但能夠證明該摩托車在“三包”期內,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也應按本實施細則的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第九條修理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一)承擔“三包”期內向購買者免費修理業務和超過“三包”期收費修理業務。(二)維護銷售者、生產者的信譽,不得使用與生產者提供的產品技術要求和質量標準要求不符的零配件。認真記錄修理前故障情況和修理后的質量狀況,保證修理后的摩托車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三)向購買者當面交驗修好的摩托車和維修記錄。(四)承擔因自身修理失誤造成的責任和損失。(五)按有關代理、修理合同或協議的約定,保證修理費用和修理配件用于修理。接受銷售者、生產者的監督和檢查。(六)保持常用維修配件的儲備量,確保維修工作及時進行,避免因零配件缺少而延誤維修時間。(七)積極開展上門服務和電話咨詢服務。(八)妥善處理購買者的投訴,接收購買者有關產品修理質量的查詢。
摩托車售后三包規定
法律依據。《摩托車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實施細則》。第三條 摩托車“三包”有效期為1年或行駛6 000千米,超過其中一項,則“三包”失效。“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占用、無零配件待修及不可抗拒力造成的延誤時間。“三包”有效期限的最后一天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天。行駛里程以摩托車里程表顯示的數字為依據。如發現購買者自行調整里程表上顯示的里程數字,則按滿6000千米計算。第四條 摩托車“三包”宗旨是:質量第一,用戶至上,熱情服務,認真負責。摩托車實行誰經銷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與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實施細則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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