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g和dip醫保付費區別
drg和dip醫保付費區別
2、分組原理不同。drg從粗到細,強調以臨床經驗為基礎,從疾病診斷大類出發。按診斷和治療方式區隔成不同病例組合,“多病一組”或“多操作一組”,組間差異較大。dip從細到粗,強調對臨床客觀真實數據的統計分析,按疾病與治療方式的共性特征分組,“一病一操作一組”,組內差異較小。3、費率和點值有差別。drg付費支付標準的計算分別為相對權重和費率的測算,dip支付標準的測算分為病種分值與點值測算。4、監管難點有差異。drg分組過程對分組器和專家依賴程度高,各級醫療機構的診療方式和路徑差異較大,根據指標主觀確定同等級醫療機構總額,基金風險較大。dip依賴歷史病案數據,存在誘導醫療機構采用復雜技術、高分值治療方式的風險,醫保監管難度較大。各自的突出優勢;(一) DRG的突出優勢。
導讀2、分組原理不同。drg從粗到細,強調以臨床經驗為基礎,從疾病診斷大類出發。按診斷和治療方式區隔成不同病例組合,“多病一組”或“多操作一組”,組間差異較大。dip從細到粗,強調對臨床客觀真實數據的統計分析,按疾病與治療方式的共性特征分組,“一病一操作一組”,組內差異較小。3、費率和點值有差別。drg付費支付標準的計算分別為相對權重和費率的測算,dip支付標準的測算分為病種分值與點值測算。4、監管難點有差異。drg分組過程對分組器和專家依賴程度高,各級醫療機構的診療方式和路徑差異較大,根據指標主觀確定同等級醫療機構總額,基金風險較大。dip依賴歷史病案數據,存在誘導醫療機構采用復雜技術、高分值治療方式的風險,醫保監管難度較大。各自的突出優勢;(一) DRG的突出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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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付費設計立足點不同。drg側重以病例組合為單位,體現對醫療機構規范“同病同操作”病例診療路徑的導向作用,發揮醫保支付的激勵約束作用。dip側重以病種組合為單位,根據各級醫療機構的功能定位,通過不同病種賦予分值的大小差異,體現對治療方式和合理成本的導向作用;2、分組原理不同。drg從粗到細,強調以臨床經驗為基礎,從疾病診斷大類出發。按診斷和治療方式區隔成不同病例組合,“多病一組”或“多操作一組”,組間差異較大。dip從細到粗,強調對臨床客觀真實數據的統計分析,按疾病與治療方式的共性特征分組,“一病一操作一組”,組內差異較小;3、費率和點值有差別。drg付費支付標準的計算分別為相對權重和費率的測算,dip支付標準的測算分為病種分值與點值測算;4、監管難點有差異。drg分組過程對分組器和專家依賴程度高,各級醫療機構的診療方式和路徑差異較大,根據指標主觀確定同等級醫療機構總額,基金風險較大。dip依賴歷史病案數據,存在誘導醫療機構采用復雜技術、高分值治療方式的風險,醫保監管難度較大。各自的突出優勢(一) DRG的突出優勢1.制度優勢。DRG國內外典型經驗多,起源于國外,名字的知曉度比較高。它根據臨床解剖部位和治療類別進行“粗分組”,在一個組內可能有不同的治療方式,一是便于醫療機構比較院內同一個病例組合中不同治療方式的成本差異, 在保證質量前提下,激勵醫療機構采取低資源消耗的治療方式。二是與臨床按科室管理、按疾病和治療分類的思路一致,臨床易理解,有利于將精力集中到異常病組的管理中。2.技術優勢。一是DRG分組使用ICD-10編碼前6位,更細致,對疾病的標識更為精準,對醫療機構編碼行為的調整更加明顯。二是DRG側重于使用病例組合的成本數據計算權重。在目前成本數據不完善的情況下,除了使用歷史費用外,還使用作業成本法、病種費用分類構成等方法對病例組合的權重進行調整,能夠消除一部分不合理診療對病組費用的影響,以保證病例組合的權重更趨合理。三是事先確定的細分組可引導醫療機構在診療患者時,規范相似診斷或操作病例的臨床路徑,提高組內病例診療的同質化程度,進而實現“同病同操作”的診療規范化目標。(二) DIP的突出優勢1.制度優勢。DIP屬于中國原創的支付方式。在一些地方先行先試,適應中國國情,基于信息化、大數據的廣泛認知和應用的現實條件,具有中國特色、時代特征。DIP在統籌區范圍實施,便于比較同一病種組合在不同醫療機構間的治療費用差異,將有效促進區域內醫療機構間的專業分工、良性競爭,有利于業務主管部門考核與監管。2.技術優勢。一是基于大數據理念,以病種為付費單位和監管、分析對象,對促進醫保精細化、科學化管理,購買價值醫療,奠定了極為科學和堅實的基礎。二是起步階段,來自基礎條件和分組技術方面的障礙少。如DIP分組使用ICD-10編碼的前4位,對編碼的適應性強,便于動態調整和拓展,適用于編碼未完全統一、歷史病案數據質量不高的地區,且留有逐步完善數據質量的補短期,能有效平衡臨床應用與醫保支付間的關系。三是跨區域推廣及其在考核管理上的借鑒意義更高。尤其是因為基于大數據進行分組,以公式與指標作為分組的主要依據,對分組器無特殊依賴,便于監管部門發揮主導作用,進行質量和費用的控制。四是DIP更具包容性,承認醫院過往的臨床診療行為習慣,更易于接受,落地阻力較小,醫院發展優勢學科、運用新技術的積極性也更高。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drg和dip醫保付費區別
2、分組原理不同。drg從粗到細,強調以臨床經驗為基礎,從疾病診斷大類出發。按診斷和治療方式區隔成不同病例組合,“多病一組”或“多操作一組”,組間差異較大。dip從細到粗,強調對臨床客觀真實數據的統計分析,按疾病與治療方式的共性特征分組,“一病一操作一組”,組內差異較小。3、費率和點值有差別。drg付費支付標準的計算分別為相對權重和費率的測算,dip支付標準的測算分為病種分值與點值測算。4、監管難點有差異。drg分組過程對分組器和專家依賴程度高,各級醫療機構的診療方式和路徑差異較大,根據指標主觀確定同等級醫療機構總額,基金風險較大。dip依賴歷史病案數據,存在誘導醫療機構采用復雜技術、高分值治療方式的風險,醫保監管難度較大。各自的突出優勢;(一) DRG的突出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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