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訴審查為什么難通過
民事抗訴審查為什么難通過
一、法的不完善。二、本位主義導致部分審判機關配合消極。三、判機關內部對抗訴案件的再審管理混亂。四、檢察機關保障民行抗訴案件的手段軟弱無力。一、法的不完善。聯合國文件在審級問題上規定得彈性較大,在審限問題上公對作出指令再審裁定的時間性明確規定,對原審法院接到指令后應當何時作出再審決定及應當在多長期限內審結仍沒有明確,所以聯合文件也沒能從根本上解決審級和審限問題,加上文件夾本身不具備法律效力,并沒有得到法院委好地執行,在司法廳實踐中,接受抗訴的法院很少提審,出不下裁定指定再審,而以通知或便函的形式,將抗訴案件統統轉到原審法院再審,造成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上級檢察院的抗訴案件,違反“審級對等”原則,降低了民行抗訴的效力。二、本位主義導致部分審判機關配合消極。
導讀一、法的不完善。二、本位主義導致部分審判機關配合消極。三、判機關內部對抗訴案件的再審管理混亂。四、檢察機關保障民行抗訴案件的手段軟弱無力。一、法的不完善。聯合國文件在審級問題上規定得彈性較大,在審限問題上公對作出指令再審裁定的時間性明確規定,對原審法院接到指令后應當何時作出再審決定及應當在多長期限內審結仍沒有明確,所以聯合文件也沒能從根本上解決審級和審限問題,加上文件夾本身不具備法律效力,并沒有得到法院委好地執行,在司法廳實踐中,接受抗訴的法院很少提審,出不下裁定指定再審,而以通知或便函的形式,將抗訴案件統統轉到原審法院再審,造成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上級檢察院的抗訴案件,違反“審級對等”原則,降低了民行抗訴的效力。二、本位主義導致部分審判機關配合消極。
主要有三個原因:一、法的不完善。二、本位主義導致部分審判機關配合消極。三、判機關內部對抗訴案件的再審管理混亂。四、檢察機關保障民行抗訴案件的手段軟弱無力。一、法的不完善。聯合國文件在審級問題上規定得彈性較大,在審限問題上公對作出指令再審裁定的時間性明確規定,對原審法院接到指令后應當何時作出再審決定及應當在多長期限內審結仍沒有明確,所以聯合文件也沒能從根本上解決審級和審限問題,加上文件夾本身不具備法律效力,并沒有得到法院委好地執行,在司法廳實踐中,接受抗訴的法院很少提審,出不下裁定指定再審,而以通知或便函的形式,將抗訴案件統統轉到原審法院再審,造成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上級檢察院的抗訴案件,違反“審級對等”原則,降低了民行抗訴的效力?! 《?、本位主義導致部分審判機關配合消極。實踐中,部分審判人員將“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錯誤地理解為民事、行政區案件由法院“獨家經營”,,檢察院搞民行抗訴是“挑毛病”、“沒事找事干”,對民行監督認識不上去,持無所謂態度,不理解不配合,造成“你抗訴你的,判不判由我”的消極局面。同時,由于法院實行了錯案追究制度,有些審判人員從自身利益和部門利益出發,怕抗訴案件再審糾正后個人受到追究,影響庭室評先,甚至有損法院的形象和聲譽,因此,對抗訴案件能拖就拖,束之高閣?!∪⑴袡C關內部對抗訴案件的再審管理混亂。主要有二種情形:1、一種情況是將抗訴案件交由告申庭或審監庭另行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但有的法院由于審監庭或告申庭人世間員少,年齡偏大,又擔負著受理、立案、收取訴訟費、接待申訴、復查案件等繁重任務,無力來審理檢察院的抗訴案件2、另一種情況是將抗訴案件直接或間接轉到原審該案的業務庭,由其來重新審理和糾正自己的原審案件,其抵觸情緒和難度可想而知?! ∷?、檢察機關保障民行抗訴案件的手段軟弱無力。法院對民行抗訴案件受而不審,久拖不決,檢察機關無可奈何,束手無策,無法采取強有力的手段交自己的監督權落到實處,無力保障監督權落到實處,無力保障監督權能夠得到充分、及時、有效的行使?! ∪绾胃淖兠裥锌乖V案件再審難問題,我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完善民事行政檢察的立法。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基層法院沒有再審抗訴案件的權力,再者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85條規定,民行抗訴是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或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按照“審極對等”的原則,應當由同級人民法院再審,不允許再指令原審法院再審,并規定接受抗訴的法院自接到檢察院抗訴書之日起一個月應當作出裁定再審,再審的期限不超過六個月,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處長的,應由院長批準,并將原因告知提出的人民檢察院?! ?、院應對抗訴案件的審理工作進行規范。法院應明確規定只能由其內設的專門機構-告申庭或審監庭來審理檢察院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民事、經濟、行政案件,并加強審判力量,及時再審抗訴案件?! ?、強化民行檢察監督工作。一是確立民行抗訴案件暫緩執行制度。從抗訴再審效果出發,對立案審查的,法院應暫緩執行,避免再審糾正后難以執和回轉,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二是積極查辦審判人員在審理民事行政案件中貪污、受賄、枉法裁判案件?! ?、助人大、政法委的力量。建立民行抗訴案件向人大、政法委備案制度,爭取人大、政法和委的重視和支持,便于黨委、人大對法院的監督。如何提高民事抗訴書的質量?1、第一,清晰準確地認定案件事實。2、第二,精準適用法律。3、第三,全面、細化民事抗訴監督理由。4、第四,融合法理的論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一百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本案屬于民事權益爭議的,應當裁定終結特別程序,并告知利害關系人可以另行起訴。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后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
民事抗訴審查為什么難通過
一、法的不完善。二、本位主義導致部分審判機關配合消極。三、判機關內部對抗訴案件的再審管理混亂。四、檢察機關保障民行抗訴案件的手段軟弱無力。一、法的不完善。聯合國文件在審級問題上規定得彈性較大,在審限問題上公對作出指令再審裁定的時間性明確規定,對原審法院接到指令后應當何時作出再審決定及應當在多長期限內審結仍沒有明確,所以聯合文件也沒能從根本上解決審級和審限問題,加上文件夾本身不具備法律效力,并沒有得到法院委好地執行,在司法廳實踐中,接受抗訴的法院很少提審,出不下裁定指定再審,而以通知或便函的形式,將抗訴案件統統轉到原審法院再審,造成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上級檢察院的抗訴案件,違反“審級對等”原則,降低了民行抗訴的效力。二、本位主義導致部分審判機關配合消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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