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仲裁裁決屬于什么程序
撤銷仲裁裁決屬于什么程序
應當撤銷仲裁裁決的情形。(1)沒有仲裁協議的。(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7)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另外,可申請撤銷涉外仲裁的情形是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分別是。(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2)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屬于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導讀應當撤銷仲裁裁決的情形。(1)沒有仲裁協議的。(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7)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另外,可申請撤銷涉外仲裁的情形是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分別是。(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2)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屬于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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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仲裁裁決屬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一審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審理撤銷仲裁裁決案件,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一審普通程序進行審理。各項審理活動的相關期限可以由合議庭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應當撤銷仲裁裁決的情形:(1)沒有仲裁協議的;(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7)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另外,可申請撤銷涉外仲裁的情形是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分別是:(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2)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屬于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4)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流程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流程。時效問題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第60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處理結果對撤銷仲裁的申請,人民法院有以下三種處理方式:(1)駁回申請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經審查,人民法院認為裁決不符合法定撤銷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駁回申請的裁定;(2)撤銷裁決。經審查,人民法院認為裁決符合法定撤銷情形之一的,可作出撤銷裁決的裁定;(3)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后,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人民法院審理撤銷仲裁裁決案件,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一審普通程序進行審理。各項審理活動的相關期限可以由合議庭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根據法律規定,如果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該裁決:1、沒有仲裁協議的;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撤銷仲裁的申請條件1.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主體必須是仲裁當事人由于仲裁當事人與仲裁裁決的結果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仲裁裁決也決定著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否得到了保護或者受到了侵害。因此,法律規定提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主體是當事人,包括仲裁申請人和被申請人。2.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向其他人民法院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我國相關的法律中明確的規定,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如果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則表明他放棄了此項權利,雙方當事人都應自覺履行裁決書中規定的各自的義務,否則,權利方當事人可以申請執行。4.必須有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法律規定的應予撤銷的情形仲裁當事人提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時必須有證據對該仲裁裁決具有法律規定的應予撤銷的情形加以證明。沒有證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能否證明,則需要人民法院審查認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第一百七十八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
撤銷仲裁裁決屬于什么程序
應當撤銷仲裁裁決的情形。(1)沒有仲裁協議的。(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7)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另外,可申請撤銷涉外仲裁的情形是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分別是。(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2)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屬于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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