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法由誰公布
國家安全法由誰公布
拓展;“當前,我國國家安全形勢日益嚴峻,面臨著對外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對內維護政治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雙重壓力,各種可以預見和難以預見的風險因素明顯增多,非傳統領域安全日益凸顯?!比珖舜蠓晌瘑T會委員、國務院法制辦國防政法司司長吳浩表示,為了應對國家安全新形勢,制定這樣一部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的法律十分有必要。該法明確了國家安全的定義,即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于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導讀拓展;“當前,我國國家安全形勢日益嚴峻,面臨著對外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對內維護政治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雙重壓力,各種可以預見和難以預見的風險因素明顯增多,非傳統領域安全日益凸顯。”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國務院法制辦國防政法司司長吳浩表示,為了應對國家安全新形勢,制定這樣一部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的法律十分有必要。該法明確了國家安全的定義,即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于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https://img.51dongshi.com/20250106/wz/18456997252.jpg)
國家安全法是依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的。國家安全法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保護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制定的法律。拓展“當前,我國國家安全形勢日益嚴峻,面臨著對外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對內維護政治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雙重壓力,各種可以預見和難以預見的風險因素明顯增多,非傳統領域安全日益凸顯?!比珖舜蠓晌瘑T會委員、國務院法制辦國防政法司司長吳浩表示,為了應對國家安全新形勢,制定這樣一部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的法律十分有必要。 該法明確了國家安全的定義,即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于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法律還明確了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托,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在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方面,新法要求,國家加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加快發展自主可控的戰略高新技術和重要領域核心關鍵技術,加強知識產權的運用、保護和科技保密能力建設,保障重大技術和工程的安全。國家建設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提升網絡與信息安全保護能力,加強網絡和信息技術的創新研究和開發應用,實現網絡和信息核心技術、關鍵基礎設施和重要領域信息系統及數據的安全可控。“國家建立統一領導、協同聯動、有序高效的國家安全危機管控制度;健全國家安全危機的信息報告和發布機制?!毙路ㄒ?,國家安全危機事件發生后,履行國家安全危機管控職責的有關機關,應當按照規定準確、及時報告,并依法將有關國家安全危機事件發生、發展、管控處置及善后情況統一向社會發布?!肮窈徒M織應當履行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于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等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毙路ㄍ瑫r明確,公民和組織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的行為受法律保護。此外,為提升全社會的國家安全意識,新國家安全法將每年4月15日定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國家安全宣傳教育活動。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認為,這部立足全局、統領國家安全各領域工作的綜合性法律,將為制定其他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奠定良好基礎,有利于中國特色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的建立,并為維護我國國家安全提供堅實的法律制度保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六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四)解釋法律;(五)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六)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七)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八)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十)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十一)根據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的提請,任免國家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十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十三)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并且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十四)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十五)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準和廢除;(十六)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十七)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十八)決定特赦;(十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二十)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二十一)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二十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國家安全法由誰公布
拓展;“當前,我國國家安全形勢日益嚴峻,面臨著對外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對內維護政治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雙重壓力,各種可以預見和難以預見的風險因素明顯增多,非傳統領域安全日益凸顯?!比珖舜蠓晌瘑T會委員、國務院法制辦國防政法司司長吳浩表示,為了應對國家安全新形勢,制定這樣一部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的法律十分有必要。該法明確了國家安全的定義,即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于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為你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