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成年人犯罪即不滿十八周歲犯罪均不得公開審理,只是在有限度的范圍內允許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派代表到場。完善涉少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制度的思考1、建立審理與宣判均不公開的制度。筆者以為公開宣判實際上削弱了不公開審理的本來意義,公開宣判規定要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認定,并宣讀判決書,只要旁聽了公開宣判,對案件事實就有了基本了解,如果再沒有案件信息披露限制規定,不公開審理形同虛設。為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建立審理與宣判均不公開的制度較為適宜。2、建立限制案件信息披露制度。對于涉少刑事案件,應當限制媒體進行報道。現行法律法規僅規定不得在報刊及互聯網上公布判決書,但對于案情的公布沒有限制,為了徹底執行不公開審理制度,應當禁止公布能推測出被告人身份的案情及其他信息。對于案件信息披露的限制性規定應當及于因訴訟途徑了解案件情況的訴訟參與人以及旁聽公開宣判的群眾。對于任何違反案件信息披露限制性規定的單位與人員,都應該有一定的懲罰措施。3、嚴格未成年刑事案件卷宗使用制度。為徹底貫徹不公開審理制度,應當完善卷宗管理制度,禁止一切非辦案人員與未經授權人員使用卷宗。只允許特殊情形下使用案件卷宗:一是不損害未成年人的利益,也不對未成年人的利益構成潛在威脅;二是具有法益上或者是公益上的必要性,如研究預防未成年人犯罪。4、建立被告人申請公開制度。在被告人認為公開審理有利于保護其合法權益、維護審理公正性的情形下,允許被告人申請公開。被告人申請公開制度是某些國家和地區防范不公開審判潛在危險的重要制度,例如我國臺灣地區規定“審判不得公開之。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請求公開審判者,法院不得拒絕。”建立不公開審理的制度本意是保護涉案未成年人的權益,申請公開審判制度是利用被告人的積極姿態,客觀上形成對不公開審判的監督。法律雖然是很嚴格的,但是法律又是很人性化的,未成年人還有很長的未來,所以考慮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所以在一定年齡段內未成年人犯罪是不公開審理的,當然在現實生活中情況往往比較復雜,需要結合實際情況隨機應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第二百八十五條 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