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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虛假宣傳的認定標準是雙方是否存在市場競爭關系,侵權方是否存在惡意,是否存在虛假宣傳成分等,商家虛假宣傳的處罰標準是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商家虛假宣傳的認定標準:1.雙方是否存在市場競爭關系;2.侵權方是否存在惡意;3.侵權方是否存在虛假宣傳成分。即使該宣傳的內容都是真的,混同宣傳是否足以誤導公眾,做出錯誤的判斷;4.虛假宣傳和誤導宣傳的后果是否損害了消費者,或競爭者的權益。是否足以增加侵權方的競爭優勢,使其獲得更多的交易機會,擾亂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 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法律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虛假宣傳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