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代理權的范圍
家事代理權的范圍
(一)為家庭生存需要,如日常衣食住行。(二)為家庭保健和娛樂需要,如家庭奢侈品的購買。(三)為家庭和個人發展需要,如家庭成員的學習和深造。(四)為家庭用工訂立勞務合同或雇傭合同。(五)基于家庭社交需要實施小額財產贈與或接受饋贈。而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不屬于家事代理權范圍的則有以下這兩種情形。(一)具有人身屬性的法律行為。例如:訂立演出、授課合同;收養子女、訂立遺囑、接受或放棄繼承等。(二)對家庭生活有重大影響的法律行為。例如:不動產的處置;大額家庭財產處置、非法定義務的承擔、高風險的投資行為、長期債權的設立等。
導讀(一)為家庭生存需要,如日常衣食住行。(二)為家庭保健和娛樂需要,如家庭奢侈品的購買。(三)為家庭和個人發展需要,如家庭成員的學習和深造。(四)為家庭用工訂立勞務合同或雇傭合同。(五)基于家庭社交需要實施小額財產贈與或接受饋贈。而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不屬于家事代理權范圍的則有以下這兩種情形。(一)具有人身屬性的法律行為。例如:訂立演出、授課合同;收養子女、訂立遺囑、接受或放棄繼承等。(二)對家庭生活有重大影響的法律行為。例如:不動產的處置;大額家庭財產處置、非法定義務的承擔、高風險的投資行為、長期債權的設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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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家事代理權的范圍有五種: (一)為家庭生存需要,如日常衣食住行;(二)為家庭保健和娛樂需要,如家庭奢侈品的購買;(三)為家庭和個人發展需要,如家庭成員的學習和深造;(四)為家庭用工訂立勞務合同或雇傭合同;(五)基于家庭社交需要實施小額財產贈與或接受饋贈。而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不屬于家事代理權范圍的則有以下這兩種情形:(一)具有人身屬性的法律行為。例如:訂立演出、授課合同;收養子女、訂立遺囑、接受或放棄繼承等;(二)對家庭生活有重大影響的法律行為。例如:不動產的處置;大額家庭財產處置、非法定義務的承擔、高風險的投資行為、長期債權的設立等。日常家庭生活,各種油鹽醬醋茶,瑣碎事情很多,如果任何家庭行為都要雙方共同做出或取得對方的授權委托,那日常小事就會變成麻煩事。如何解決這一問題?《民法典》增設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既維護了交易安全,又保障了善意第三人的權益,也為夫妻日常共同家庭行為提供了法律保障。夫妻家事代理權,又稱為日常事務代理權,是配偶權的一項重要內容,因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配偶一方與第三人為一定法律行為時的當然代理權,另一方對由此產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夫妻家事代理權的適用范圍:一般而言,家事代理權的行使主體便是夫妻雙方,不論夫妻雙方采用何種財產所有制,夫妻雙方都享有這種法定的家事代理權。那么事實婚姻、非法同居者是否享有家事代理權?這在理論界和實務界存在爭議。有學者認為家事代理權只存在于具有合法婚姻關系的配偶之間,沒有合法婚姻關系的男女之間則不能互享此代理權。也有學者認為事實婚姻雖然缺乏法定的結婚形式要件,但男女雙方卻已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組成實際生活家庭,群眾亦認其為婚姻關系,彼此之間具有法定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因維持家庭生計,男女一方為日常家務而常與第三人發生法律行為。此時第三人從外部難以認知該同居男女究竟為法定夫妻身份,還是事實夫妻身份。為保護善意第三人,促進交易安全,對于事實夫妻應予以準用家事代理權的規定。對于同居男女,因不具備夫妻生活的內容,且第三人也不認其為夫妻,則不應適用家事代理權的規定。在我國婚姻法修訂之后,事實婚姻已經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它不再受法律的保護,事實婚姻的雙方不享有夫妻之間確切的人身關系。未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與非婚同居一樣,因欠缺結婚法定要件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無論是事實婚姻還是非婚同居,雖然男女雙方為了共同生活的目的需要從事一定的日常法律行為,但不宜采用夫妻家事代理權這一以婚姻為前提的代理制度。當男女一方因日常法律行為與第三人發生糾紛后,完全可以運用表見代理制度加以解決,可根據另一方是否具有過失來判定是否需要由雙方承擔法律行為的后果。因此家事代理權的行使主體只能為合法婚姻關系中配偶雙方,沒有合法婚姻關系的男女之間則不能互享此代理權。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條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家事代理權的范圍
(一)為家庭生存需要,如日常衣食住行。(二)為家庭保健和娛樂需要,如家庭奢侈品的購買。(三)為家庭和個人發展需要,如家庭成員的學習和深造。(四)為家庭用工訂立勞務合同或雇傭合同。(五)基于家庭社交需要實施小額財產贈與或接受饋贈。而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不屬于家事代理權范圍的則有以下這兩種情形。(一)具有人身屬性的法律行為。例如:訂立演出、授課合同;收養子女、訂立遺囑、接受或放棄繼承等。(二)對家庭生活有重大影響的法律行為。例如:不動產的處置;大額家庭財產處置、非法定義務的承擔、高風險的投資行為、長期債權的設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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