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于人格權在第幾篇
民法典關于人格權在第幾篇
《民法典》規定,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人格權的特征。1.人身權與民事主體的人身密不可分,以民事主體的人身為存在的基礎。人身權是保障人的精神利益得以實現的權利形式,與民事主體的人身密切相連,不存在脫離特定權利主體的人身權。因此,人身權通常要依附于特定的民事主體,不能轉讓、贈與、繼承。但民法通則第99條第2款規定,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的名稱可以依法轉讓,是人身權不可轉讓的例外。
導讀《民法典》規定,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人格權的特征。1.人身權與民事主體的人身密不可分,以民事主體的人身為存在的基礎。人身權是保障人的精神利益得以實現的權利形式,與民事主體的人身密切相連,不存在脫離特定權利主體的人身權。因此,人身權通常要依附于特定的民事主體,不能轉讓、贈與、繼承。但民法通則第99條第2款規定,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的名稱可以依法轉讓,是人身權不可轉讓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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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編 人格權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九百八十九條 本編調整因人格權的享有和保護產生的民事關系。《民法典》規定,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人格權的特征:1.人身權與民事主體的人身密不可分,以民事主體的人身為存在的基礎。人身權是保障人的精神利益得以實現的權利形式,與民事主體的人身密切相連,不存在脫離特定權利主體的人身權。因此,人身權通常要依附于特定的民事主體,不能轉讓、贈與、繼承。但民法通則第99條第2款規定,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的名稱可以依法轉讓,是人身權不可轉讓的例外。2.人身權是非財產性權利,其內容不具有財產屬性。人身權都沒有直接的財產價值,不直接體現民事權利主體的財產利益,不能用金錢進行衡量,也不能像財產一樣進行物的耗費、轉讓、許可使用。人身權雖然沒有直接的財產內容,但又與財產權緊密相關,往往是取得財產權利,發生財產關系的前提和基礎。同時對人身權的侵害往往也會影響權利人的經濟利益,導致損害賠償,引起財產關系的變化。3.人身權是民事主體不可缺少的權利。人身權離不開民事主體而存在,同樣,民事主體也離不開人身權而存在。生命權、健康權等人格權與民事主體須臾不可分離,是民事主體生存的基礎,也是民事主體從事社會活動和民事活動的前提。但是,人身權中的部分身份權,如配偶權、榮譽權等卻必須具備一定的行為能力才能取得,也可因法定和約定原因而喪失。4.人身權是絕對權。人身權的主體是特定的人,義務主體是特定民事主體以外的任何人,因此,特定民事主體以外的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害、干涉、妨礙人身權的義務。5.人身權是支配權。人身權是民事主體對自己的人身、人格利益直接支配,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因此,人身權的實現無須請求他人的協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第九百九十一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民法典關于人格權在第幾篇
《民法典》規定,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人格權的特征。1.人身權與民事主體的人身密不可分,以民事主體的人身為存在的基礎。人身權是保障人的精神利益得以實現的權利形式,與民事主體的人身密切相連,不存在脫離特定權利主體的人身權。因此,人身權通常要依附于特定的民事主體,不能轉讓、贈與、繼承。但民法通則第99條第2款規定,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的名稱可以依法轉讓,是人身權不可轉讓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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