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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聽證開始階段1、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后,應把握三個要點。核實聽證參加人的身份。聽證參加人指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調查人員、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2、介紹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書記員。3、告知當事人權利,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二、雙方陳述事實、舉證、質證階段這個階段是整個聽證程序的核心。其主要目的在于當場核實事實,或進一步查清事實,為依法行政作出正確決策。三、辯論階段這個階段是舉證、質證階段的重要補充,主要內容是由當事人、調查人員就案件的性質、情節以及行政處罰建議進行辯論,主要目的在于把道理說清、說明、說透。四、結尾階段1、向當事人、調查人員問清是否有最后陳述的意見。2、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會結束。執行異議程序,是指民事強制執行過程中,債權人、債務人以及第三人之間存在實體權利義務爭議,其實體上的權利因法院不當執行行為而受到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時,得提起異議以獲得救濟的法律制度,其具有實體與程序平衡、保障當事人訴權的重要意義。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 被限制出境的人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復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第十八條 執行過程中,第三人因書面承諾自愿代被執行人償還債務而被追加為被執行人后,無正當理由反悔并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