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登記后15天可以拿到不動產證。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指在不動產登記機構對不動產情況進行審查、登記后,頒發給不動產權利人用于證明其享有不動產權利的證書。不動產權屬證書可以作為某人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證據,當事人之間發生權屬爭議時,一般情形下可以依據不動產權屬證書來解決紛爭,確認權利。下列不動產權利,依照規定辦理登記: 1、集體土地所有權;2、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 3、森林、林木所有權;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5、建設用地使用權;6、宅基地使用權; 7、海域使用權;8、地役權;9、抵押權。 不動產以不動產單元為基本單位進行登記。不動產單元具有唯一編碼。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簿。 不動產登記簿應當記載以下事項: 1、不動產的坐落、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用途等自然狀況;2、不動產權利的主體、類型、內容、來源、期限、權利變化等權屬狀況; 3、涉及不動產權利限制、提示的事項; 4、其他相關事項。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七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辦理所屬各區的不動產登記。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分別辦理。不能分別辦理的,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商辦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指定辦理。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國務院批準項目用海、用島,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等不動產登記,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