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停交醫保的,如果是單位職工,不可以停,用人單位必須給勞動者繳納醫保。如果是已經離職了,單位停止繳費,勞動者也不自行繳費,醫保會自動停交。鄉居民醫保是不能轉成職工醫保的。要開始繳納職工醫保的話,就要停止繳納城鄉居民醫保,而且在滿足一定的條件下,城鄉居民醫保的保費是可以申請退款的。現在都是聯網的,有其中一個另一個就繳納不了,而且二者的作用是一樣的,不累計享受,繳納一個就夠了,就是居民醫保便宜,職工醫保的話有單位會承擔單位部分金額。醫保相關內容1.醫療保險,傳統意義上就是指由特定的組織或機構經辦,通過帶強制執行的政策法規或自愿締結的契約,在一定區域的一定參保人群中籌集醫療保險基金。醫療保險起源于西歐,可追溯到中世紀。隨著資產階級革命的成功,家庭作坊被大工業所取代,出現了近代產業隊伍。由于工作環境的惡劣,流行疾病、工傷事故的發生使工人要求相應的醫療照顧。可是他們的工資較低,個人難以支付醫療費用。于是許多地方的工人便自發地組織起來,籌集一部分資金,用于生病時的開支。但這種形式并不是很穩定,而且是小范圍的,抵御風險的能力很低。18世紀末19世紀初,民間保險在西歐發展起來,并成為國家籌集醫療經費的重要途徑。2.醫療保險具有社會保險的強制性、互濟性、社會性等基本特征。因此,醫療保險制度通常由國家立法,強制實施,建立基金制度,費用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醫療保險金由醫療保險機構支付,以解決勞動者因患病或受傷害帶來的醫療風險。3.醫療保險同其他類型的保險一樣,也是以合同的方式預先向受疾病威脅的人收取醫療保險費,建立醫療保險基金;當被保險人患病并去醫療機構就診而發生醫療費用后,由醫療保險機構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因此,醫療保險也具有保險的兩大職能:風險轉移和補償轉移。即把個體身上的由疾病風險所致的經濟損失分攤給所有受同樣風險威脅的成員,用集中起來的醫療保險基金來補償由疾病所帶來的經濟損失。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