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占用濕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多少年
臨時占用濕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多少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第十九條 國家嚴格控制占用濕地。禁止占用國家重要濕地,國家重大項目、防災減災項目、重要水利及保護設施項目、濕地保護項目等除外。建設項目選址、選線應當避讓濕地,無法避讓的應當盡量減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減輕對濕地生態(tài)功能的不利影響。建設項目規(guī)劃選址、選線審批或者核準時,涉及國家重要濕地的,應當征求國務院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的意見;涉及省級重要濕地或者一般濕地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的意見。
導讀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第十九條 國家嚴格控制占用濕地。禁止占用國家重要濕地,國家重大項目、防災減災項目、重要水利及保護設施項目、濕地保護項目等除外。建設項目選址、選線應當避讓濕地,無法避讓的應當盡量減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減輕對濕地生態(tài)功能的不利影響。建設項目規(guī)劃選址、選線審批或者核準時,涉及國家重要濕地的,應當征求國務院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的意見;涉及省級重要濕地或者一般濕地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的意見。
國家嚴格控制濕地占用,其中一些重大項目除外,一般不占用濕地。建設項目臨時占用濕地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臨時占用期限屆滿,占用單位應當對所占濕地限期進行生態(tài)修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第十九條 國家嚴格控制占用濕地。禁止占用國家重要濕地,國家重大項目、防災減災項目、重要水利及保護設施項目、濕地保護項目等除外。建設項目選址、選線應當避讓濕地,無法避讓的應當盡量減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減輕對濕地生態(tài)功能的不利影響。建設項目規(guī)劃選址、選線審批或者核準時,涉及國家重要濕地的,應當征求國務院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的意見;涉及省級重要濕地或者一般濕地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的意見。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確需臨時占用濕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臨時占用濕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年,并不得在臨時占用的濕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臨時占用濕地期滿后一年內,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恢復濕地面積和生態(tài)條件。第二十一條 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及蓄滯洪區(qū)內的濕地外,經依法批準占用重要濕地的單位應當根據當地自然條件恢復或者重建與所占用濕地面積和質量相當的濕地;沒有條件恢復、重建的,應當繳納濕地恢復費。繳納濕地恢復費的,不再繳納其他相同性質的恢復費用。濕地恢復費繳納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林業(yè)草原等有關部門制定。
臨時占用濕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多少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第十九條 國家嚴格控制占用濕地。禁止占用國家重要濕地,國家重大項目、防災減災項目、重要水利及保護設施項目、濕地保護項目等除外。建設項目選址、選線應當避讓濕地,無法避讓的應當盡量減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減輕對濕地生態(tài)功能的不利影響。建設項目規(guī)劃選址、選線審批或者核準時,涉及國家重要濕地的,應當征求國務院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的意見;涉及省級重要濕地或者一般濕地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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