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終止違約賠償
合同終止違約賠償
1、合同終止后違約責任條款仍然有效。根據相關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其中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當然也應當包括違約金條款。因此,在合同因為一方違約而另一方依法解除的情況下,合同約定的違約條款仍然是合法有效的,被違約一方仍然可以請求違約金之給付。
導讀1、合同終止后違約責任條款仍然有效。根據相關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其中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當然也應當包括違約金條款。因此,在合同因為一方違約而另一方依法解除的情況下,合同約定的違約條款仍然是合法有效的,被違約一方仍然可以請求違約金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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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終止后的違約責任1、合同終止后違約責任條款仍然有效。根據相關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其中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當然也應當包括違約金條款。因此,在合同因為一方違約而另一方依法解除的情況下,合同約定的違約條款仍然是合法有效的,被違約一方仍然可以請求違約金之給付。2、不支持要求給付違約金與民法典立法目的不符。民法典的立法目的顯然是鼓勵交易,鼓勵甚至獎勵守約,而不是鼓勵違約。在因違約導致一方行使解除權的糾紛中,常常存在非違約方的損失難以計算或者損失過小的情況。如果非違約方不能主張違約金給付請求權,合同就容易出現隨時終止的危險。此時,違約方往往就會規避義務,主動表示要求解除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以促使對方行使解除權。人總是趨利的動物,這只會導致更多的人因此違約,從自己的違約行為中獲得不正當的利益,交易秩序將會處于極度的不穩定之中。這顯然與民法典目的是不相符的。而在諸如訴訟中的委托代理合同、技術合同中委托開發合同等以智力勞動成果為客體的合同中,代理人或開發人的損失總是難于計算的,如果不賦予他們違約金請求權,將使他們受到極為不公正的待遇,法律將失去維護公平原則的底線。3、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支持被違約方解除合同后可請求違約金。許多合同在諸如"如付款方無故解除合同,價款不退;收款方解除合同則應返還價款",或者"如一方無故解除合同,應給予對方違約金X元"等約定。按照意思自治的基本民法原則,只要不違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合同都可以成為合法有效的合同。因此,如果我們否決非違約方在此種糾紛中要求對方給付違約金的權利,顯然妨礙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這與民法的基本精神是不相符合的。4、我國的違約金制度是一種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的制度。在本質上,合同當事人在多數場合里約定的違約金是對受害方的損失進行填補。因此,非違約方向違約方主張的違約金并不是可期待利益,而只是待彌補的損失。當然,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當事人的申請予以適當減少。二、合同終止的條件合同終止的條件包括:合同解除;債權人免除債務;債務互相抵銷或者歸于一人;債務已經履行或者債務人已經將標的物提存等。三、合同終止如何恢復如果終止的原因消失,終止的合同會恢復。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當事人雙方在合同關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由的出現,使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的法律名詞。根據相關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一)債務已經履行;(二)債務相互抵銷;(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四)債權人免除債務;(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合同終止違約賠償
1、合同終止后違約責任條款仍然有效。根據相關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其中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當然也應當包括違約金條款。因此,在合同因為一方違約而另一方依法解除的情況下,合同約定的違約條款仍然是合法有效的,被違約一方仍然可以請求違約金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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