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工算在職在編嗎
合同工算在職在編嗎
在職職工是指在單位中工作,并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不包括外方及港、澳、臺人員),以及有工作崗位,但由于學習、病傷產假(六個月以內)等原因暫未工作,仍由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包括與單位簽定勞動合同或符合勞動保障部門關于認定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條件的在崗職工,不包括已離開本單位仍保留勞動關系的離崗職工。在編一般是指在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有正式編制,因為機關和事業單位現在編制有限,很多在該單位的在職人員都是以合同工、臨時聘用的形式簽的合同,相比在編的在職人員而言,非在編的在職人員工作保障性小一些。編制人員就是具有國家(人事部門)正式編制的工作人員,其基本工資和地方性補助都是財政撥款的,要進入編制都要經過公開招考的。
導讀在職職工是指在單位中工作,并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不包括外方及港、澳、臺人員),以及有工作崗位,但由于學習、病傷產假(六個月以內)等原因暫未工作,仍由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包括與單位簽定勞動合同或符合勞動保障部門關于認定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條件的在崗職工,不包括已離開本單位仍保留勞動關系的離崗職工。在編一般是指在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有正式編制,因為機關和事業單位現在編制有限,很多在該單位的在職人員都是以合同工、臨時聘用的形式簽的合同,相比在編的在職人員而言,非在編的在職人員工作保障性小一些。編制人員就是具有國家(人事部門)正式編制的工作人員,其基本工資和地方性補助都是財政撥款的,要進入編制都要經過公開招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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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如果簽訂了勞動合同,就屬于在職員工,但不占用編制;簽訂了勞動合同就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受到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保護;編制屬于單位的一種內部組織架構體系,對勞動者是沒有法律約束力的。在職職工是指在單位中工作,并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不包括外方及港、澳、臺人員),以及有工作崗位,但由于學習、病傷產假(六個月以內)等原因暫未工作,仍由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包括與單位簽定勞動合同或符合勞動保障部門關于認定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條件的在崗職工,不包括已離開本單位仍保留勞動關系的離崗職工。在編一般是指在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有正式編制,因為機關和事業單位現在編制有限,很多在該單位的在職人員都是以合同工、臨時聘用的形式簽的合同,相比在編的在職人員而言,非在編的在職人員工作保障性小一些。編制人員就是具有國家(人事部門)正式編制的工作人員,其基本工資和地方性補助都是財政撥款的,要進入編制都要經過公開招考的。非編制人員就是事業單位自行聘用的(包括臨時工),就像企業聘用一樣,不由財政撥款。 聘任制是指用人單位通過契約確定與人員關系的一種任用方式。一般的做法是由用人單位采取招聘或競聘的方法,經過資格審查和全面考核后,由用人單位與確定的聘任人選簽訂聘書,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和受聘人員職責、待遇、聘任期等。聘用制是以合同的形式確定事業單位與職工基本人事關系的一種用人制度,即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的身份屬性通過與單位簽訂聘用合同確定。事業單位傳統的用人制度是職工一旦被調入或分配到其單位,就終身成為該單位的職工。聘用制就是要將傳統的用人制度改革成為合同契約式的用人制度;聘任制是事業單位內部具體工作崗位的管理制度,是相對委任制而言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一百零五條 聘任制公務員與所在機關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爭議的,可以自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仲裁。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需要設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公務員主管部門的代表、聘用機關的代表、聘任制公務員的代表以及法律專家組成。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裁決生效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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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職工是指在單位中工作,并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不包括外方及港、澳、臺人員),以及有工作崗位,但由于學習、病傷產假(六個月以內)等原因暫未工作,仍由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包括與單位簽定勞動合同或符合勞動保障部門關于認定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條件的在崗職工,不包括已離開本單位仍保留勞動關系的離崗職工。在編一般是指在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有正式編制,因為機關和事業單位現在編制有限,很多在該單位的在職人員都是以合同工、臨時聘用的形式簽的合同,相比在編的在職人員而言,非在編的在職人員工作保障性小一些。編制人員就是具有國家(人事部門)正式編制的工作人員,其基本工資和地方性補助都是財政撥款的,要進入編制都要經過公開招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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