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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一般的情況下不會被裁員,除非犯了的很大的錯誤,給單位帶來巨大的損失,這樣單位不得不辭退。事業編制工作人員會被辭退,視以下情況而定:1、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4、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重關系終止。事業單位一般的情況下不會被辭退,除非犯了的很大的錯誤,給單位帶來巨大的損失,這樣單位不得不辭退。但是在正常情況下事業編制人員是不會被辭退的。在事業單位的改革中,一般都會涉及到身份的轉變,有些編制人員的身份會轉為合同制員工,如果涉及到無法轉企但是必須要改的單位,單位需要解散的話,都會給到員工出路,要么是退休要么是轉崗,因此工作還是比較穩定的,不可能說突然裁員。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