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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身份證丟失,可以異地補辦。因居民身份證丟失申請補領的。申領人可以就近向工作地、暫住地任意一個戶籍派出所交驗以下證明證件:1、申領人有效期內的暫住證或工作居住證或居住證或居住登記卡;2、申領人本人到派出所拍攝居民身份證數碼照片,并現場采集指紋信息;3、申領人領取證件時,需持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到派出所領取;4、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愿申請補領居民身份證的,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補領,并提供監護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公安部印發了《關于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的意見》,允許公民在非戶籍所在地辦理身份證的更換、掛失、補辦。意見明確,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公民,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申請換領的交驗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憑領證回執到異地受理點領取證件。對難以確認身份和不良信用記錄人員,不予受理異地辦理申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二條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