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
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
一是考驗期限應當與罪質相適應。對于涉嫌嚴重刑事犯罪的,例如搶劫、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等,鑒于罪行較為嚴重,其考驗期限應當長于其他輕罪。二是考驗期限應當與人身危險性相適應。對于有違法劣跡、平時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其考驗期限應當長于初犯、平時表現良好的未成年人。三是考驗期限應當與可能判處的刑期相適應。四是考驗期限應當注意同案犯平衡。地位和作用相當的同案犯,考驗期限應當相同;主犯的考驗期限應當長于從犯;不分主從犯或者都是從犯,但地位和作用存在明顯差別的,考驗期限也應有所差別。五是應當盡量避免用足1年的考驗期限,預留考驗期變更空間,同時避免取保候審期限屆滿而考驗期限未滿的尷尬。
導讀一是考驗期限應當與罪質相適應。對于涉嫌嚴重刑事犯罪的,例如搶劫、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等,鑒于罪行較為嚴重,其考驗期限應當長于其他輕罪。二是考驗期限應當與人身危險性相適應。對于有違法劣跡、平時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其考驗期限應當長于初犯、平時表現良好的未成年人。三是考驗期限應當與可能判處的刑期相適應。四是考驗期限應當注意同案犯平衡。地位和作用相當的同案犯,考驗期限應當相同;主犯的考驗期限應當長于從犯;不分主從犯或者都是從犯,但地位和作用存在明顯差別的,考驗期限也應有所差別。五是應當盡量避免用足1年的考驗期限,預留考驗期變更空間,同時避免取保候審期限屆滿而考驗期限未滿的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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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從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之日起計算。考驗期的長短應當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輕重、主觀惡性的大小和人身危險性的大小、一貫表現及幫教條件等相適應。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五個方面進行綜合判斷。一是考驗期限應當與罪質相適應。對于涉嫌嚴重刑事犯罪的,例如搶劫、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等,鑒于罪行較為嚴重,其考驗期限應當長于其他輕罪。二是考驗期限應當與人身危險性相適應。對于有違法劣跡、平時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其考驗期限應當長于初犯、平時表現良好的未成年人。三是考驗期限應當與可能判處的刑期相適應。四是考驗期限應當注意同案犯平衡。地位和作用相當的同案犯,考驗期限應當相同;主犯的考驗期限應當長于從犯;不分主從犯或者都是從犯,但地位和作用存在明顯差別的,考驗期限也應有所差別。五是應當盡量避免用足1年的考驗期限,預留考驗期變更空間,同時避免取保候審期限屆滿而考驗期限未滿的尷尬。在司法實務中,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考驗期限變更也是值得深究的問題。根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表現,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圍內適當縮短或者延長(考驗期限)。但是,上述規定并未明確變更考驗期限的決定主體。司法實踐中,對于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是由檢察長決定的,可以由檢察長或者檢委會變更,但如果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是由檢委會決定的,則只能由檢委會來變更。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 在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內,由人民檢察院對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監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強管教,配合人民檢察院做好監督考察工作。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從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之日起計算。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三)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四)按照考察機關的要求接受矯治和教育。
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
一是考驗期限應當與罪質相適應。對于涉嫌嚴重刑事犯罪的,例如搶劫、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等,鑒于罪行較為嚴重,其考驗期限應當長于其他輕罪。二是考驗期限應當與人身危險性相適應。對于有違法劣跡、平時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其考驗期限應當長于初犯、平時表現良好的未成年人。三是考驗期限應當與可能判處的刑期相適應。四是考驗期限應當注意同案犯平衡。地位和作用相當的同案犯,考驗期限應當相同;主犯的考驗期限應當長于從犯;不分主從犯或者都是從犯,但地位和作用存在明顯差別的,考驗期限也應有所差別。五是應當盡量避免用足1年的考驗期限,預留考驗期變更空間,同時避免取保候審期限屆滿而考驗期限未滿的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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