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主要事項
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主要事項
(1)獲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或《設置企事業內部醫療機構同意備案書》。(2)有符合規定的組織機構。(3)有與所開展的業務相適應并符合規定的資金、儀器設備、衛生技術人員以及通訊、供電、上下水道等必要設施。(4)有相應的規章制度。(5)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2、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1)與《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核準的事項不符。(2)投資資金不到位。(3) 通訊、供電、上下水道、環境衛生等公共設施不能滿足醫療機構正常運轉;消防設施不符合要求。(4) 污水、污物處理設施、醫療廢物及X光室驗收不符合要求。(5) 消毒供應室設置不符合要求,消毒、隔離和無菌操作等基本知識的技能考核不合格。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導讀(1)獲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或《設置企事業內部醫療機構同意備案書》。(2)有符合規定的組織機構。(3)有與所開展的業務相適應并符合規定的資金、儀器設備、衛生技術人員以及通訊、供電、上下水道等必要設施。(4)有相應的規章制度。(5)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2、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1)與《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核準的事項不符。(2)投資資金不到位。(3) 通訊、供電、上下水道、環境衛生等公共設施不能滿足醫療機構正常運轉;消防設施不符合要求。(4) 污水、污物處理設施、醫療廢物及X光室驗收不符合要求。(5) 消毒供應室設置不符合要求,消毒、隔離和無菌操作等基本知識的技能考核不合格。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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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醫療機構申請辦理執業登記手續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1)獲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或《設置企事業內部醫療機構同意備案書》;(2)有符合規定的組織機構;(3)有與所開展的業務相適應并符合規定的資金、儀器設備、衛生技術人員以及通訊、供電、上下水道等必要設施;(4)有相應的規章制度;(5)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2、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1)與《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核準的事項不符;(2)投資資金不到位;(3) 通訊、供電、上下水道、環境衛生等公共設施不能滿足醫療機構正常運轉;消防設施不符合要求;(4) 污水、污物處理設施、醫療廢物及X光室驗收不符合要求;(5) 消毒供應室設置不符合要求,消毒、隔離和無菌操作等基本知識的技能考核不合格。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 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按照規定應當辦理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的,已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二)符合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三)有適合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四)有與其開展的業務相適應的經費、設施、設備和專業衛生技術人員;(五)有相應的規章制度;(六)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第十六條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 由批準其設置的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不需要辦理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的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設置的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設置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衛生所(室)、診所的執業登記或者備案,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執業 登記的主要事項:(一)名稱、地址、主要負責人;(二)所有制形式;(三)診療科目、床位;(四)注冊資金。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自受理執業登記申請之日起45日內,根據本條例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登記,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改變名稱、 場所、主要負責人、診療科目、床位,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向原備案機關備案。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歇業, 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或者向原備案機關備案。經登記機關核準后,收繳《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療機構非因改建、擴建、遷建原因停業超過1年的,視為歇業。第二十一條 床位不滿100 張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年校驗1次;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3年校驗1次。校驗由原登記機關辦理。第二十二條《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遺失的,應當及時申明,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
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主要事項
(1)獲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或《設置企事業內部醫療機構同意備案書》。(2)有符合規定的組織機構。(3)有與所開展的業務相適應并符合規定的資金、儀器設備、衛生技術人員以及通訊、供電、上下水道等必要設施。(4)有相應的規章制度。(5)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2、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1)與《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核準的事項不符。(2)投資資金不到位。(3) 通訊、供電、上下水道、環境衛生等公共設施不能滿足醫療機構正常運轉;消防設施不符合要求。(4) 污水、污物處理設施、醫療廢物及X光室驗收不符合要求。(5) 消毒供應室設置不符合要求,消毒、隔離和無菌操作等基本知識的技能考核不合格。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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