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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服務不好,業主一般不能拒交物業費。如果物業公司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可以要求物業公司賠償損失。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規定,既然已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交納物業費就是業主應盡的法律義務,籠統的“物業服務質量差”并不能成為推翻合同約定、拒絕交納物業管理費用的理由。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于不在業主繳納范圍內的,可以拒絕繳納;服務質量過差,可暫時拒交;如果物業公司提供了未約定或未經業主同意的服務時,業主也有權拒交。但是這些情況都需要業主保留并提供確鑿的證據,否則無故拒交物業費將得不到法院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支付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物業服務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民法典也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對于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民法典明確,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同時規定,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第六十四條規定,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第四十二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