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清單包括哪些內容
權力清單包括哪些內容
一是明確權力邊界。即政府該管什么,不該管什么,哪些該審批,哪些不該審批,到底有哪些程序和流程等,都用制度形式定格下來,讓政府“法無授權不可為。二是實行政務公開。即權力清單不是內部掌握,而要求“曬”出來,置于公眾和社會的監督視野之下。一、權力清單;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2]印發的《關于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指出:分門別類進行全面徹底梳理行政職權,逐項列明設定依據;對沒有法定依據的行政職權,應及時取消;依法逐條逐項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審查;在審查過程中,要廣泛聽取基層、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公布權力清單;積極推進責任清單。二、基本要求;
導讀一是明確權力邊界。即政府該管什么,不該管什么,哪些該審批,哪些不該審批,到底有哪些程序和流程等,都用制度形式定格下來,讓政府“法無授權不可為。二是實行政務公開。即權力清單不是內部掌握,而要求“曬”出來,置于公眾和社會的監督視野之下。一、權力清單;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2]印發的《關于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指出:分門別類進行全面徹底梳理行政職權,逐項列明設定依據;對沒有法定依據的行政職權,應及時取消;依法逐條逐項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審查;在審查過程中,要廣泛聽取基層、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公布權力清單;積極推進責任清單。二、基本要求;
權力清單主要包含兩種內容:一是明確權力邊界。即政府該管什么,不該管什么,哪些該審批,哪些不該審批,到底有哪些程序和流程等,都用制度形式定格下來,讓政府“法無授權不可為。二是實行政務公開。即權力清單不是內部掌握,而要求“曬”出來,置于公眾和社會的監督視野之下。一、權力清單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2]印發的《關于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指出:分門別類進行全面徹底梳理行政職權,逐項列明設定依據;對沒有法定依據的行政職權,應及時取消;依法逐條逐項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審查;在審查過程中,要廣泛聽取基層、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公布權力清單;積極推進責任清單。二、基本要求(一)工作目標。將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行使的各項行政職權及其依據、行使主體、運行流程、對應的責任等,以清單形式明確列示出來,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通過建立權力清單和相應責任清單制度,進一步明確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職責權限,大力推動簡政放權,加快形成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職能體系和科學有效的權力監督、制約、協調機制,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二)實施范圍。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作為地方行政職權的主要實施機關,是這次推行權力清單制度的重點。依法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垂直管理部門設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職權的機構等,也應推行權力清單制度。三、主要任務(三)全面梳理現有行政職權。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要對行使的直接面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政職權,分門別類進行全面徹底梳理,逐項列明設定依據,匯總形成部門行政職權目錄。各?。ㄗ灾螀^、直轄市)政府可參照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給付、行政檢查、行政確認、行政獎勵、行政裁決和其他類別的分類方式,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統一規范的分類標準,明確梳理的政策要求;其他類別的確定,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 [2] (四)大力清理調整行政職權。在全面梳理基礎上,要按照職權法定原則,對現有行政職權進行清理、調整。對沒有法定依據的行政職權,應及時取消,確有必要保留的,按程序辦理;可下放給下級政府和部門的職權事項,應及時下放并做好承接工作;對雖有法定依據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法定依據相互沖突矛盾的,調整對象消失、多年不發生管理行為的行政職權,應及時提出取消或調整的建議。行政職權取消下放后,要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五)依法律法規審核確認。地方各級政府要對其工作部門清理后擬保留的行政職權目錄,按照嚴密的工作程序和統的審核標準,依法逐條逐項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審查。需修改法律法規的,要先修法再調整行政職權,先立后破,有序推進。在審查過程中,要廣泛聽取基層、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審查結果按規定程序由同級黨委和政府確認。(六)優化權力運行流程。對確認保留的行政職權,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要按照透明、高效、便民原則,制定行政職權運行流程圖,切實減少工作環節,規范行政裁量權,明確每個環節的承辦機構、辦理要求、辦理時限等,提高行政職權運行的規范化水平。(七)公布權力清單。地方各級政府對其工作部門經過確認保留的行政職權,除保密事項外,要以清單形式將每項職權的名稱、編碼、類型、依據、行使主體、流程圖和監督方式等,及時在政府網站等載體公布。垂直管理部門設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職權的機構,其權力清單由其上級部門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審核確認,并在本機構業務辦理窗口、上級部門網站等載體公布。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 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可以由該派出機構、內設機構負責與所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有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牽頭制作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權力清單包括哪些內容
一是明確權力邊界。即政府該管什么,不該管什么,哪些該審批,哪些不該審批,到底有哪些程序和流程等,都用制度形式定格下來,讓政府“法無授權不可為。二是實行政務公開。即權力清單不是內部掌握,而要求“曬”出來,置于公眾和社會的監督視野之下。一、權力清單;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2]印發的《關于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指出:分門別類進行全面徹底梳理行政職權,逐項列明設定依據;對沒有法定依據的行政職權,應及時取消;依法逐條逐項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審查;在審查過程中,要廣泛聽取基層、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公布權力清單;積極推進責任清單。二、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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