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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不批準逮捕不等于沒事了。檢察院不批準逮捕不等于沒事了,也許是因為證據不足才不批準逮捕,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采取取保候審,繼續補充偵查,有了新的證據可以重新報捕;也許檢察院認為涉嫌犯罪情節輕微,不逮捕對社會也沒有危險,這樣以后看情況(事實和證據)決定是否起訴。一般情況下,只要遵守取保候審的規定,遵守法律,是不會再被拘留和逮捕的。逮捕只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與是否起訴沒有必然聯系。我國刑訴法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才應依法逮捕。而最高司法機關對“有逮捕必要”具體化為六種情形,即:可能繼續實施犯罪行為,危害社會的;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可能自殺或逃跑的;可能實施報復行為的;可能有礙其他案件偵查的;其他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情形。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存在這些情形,則檢察機關完全可以不批準逮捕。法律同時還規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如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