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理解:原告和被告,在給付貨幣履行合約過程中存在爭議,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同履行所在地。1、“爭議標的”是指原告以及被告雙方存在爭議,且雙方都覺得自己沒有錯或雙方都不退讓。因此為了解除這個爭議并且合理的解決問題,原告就將被告告上法庭,由法庭幫其合理的解決問題。2、“給付貨幣”是指將貨幣付給對方,通常是指買賣雙方在交易過程中,購買方將購買商品的錢付給供貨方,之后供貨方將貨物給購買方。舉例:假設甲乙雙方進行交易,甲為購買方所在地,乙為供貨方;甲乙雙方未約定履行地,則甲乙應該在乙所在地區進行交易。在乙所在地交易時甲將貨款給乙,乙也將貨物給甲則完成交易。所在地,根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自然人和法人及非法人組織表述有所區別。就自然人而言,住所地是指戶籍所在地,即身份證上載明的地址;自然人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經連續居住-年以上的地方,稱為自然人的經常居所地,但為住院就醫所在的地方除外。經常居住地和住所地不一致時,依經常居住地確定管轄地。給付貨幣,其中給付是“給”,也就是給錢的一方,履行合同的一方;而接收貨幣是“收“,也就是收錢的一方。當貨幣的給付方和接收方,存在爭議,以司法機關解釋為準。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八條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