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生孩子怎么補辦出生醫學證明
在家生孩子怎么補辦出生醫學證明
1、小孩監護人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補辦申請。2、親子關系聲明,并經村(居委)、鄉(鎮)人民政府證明屬實后加蓋公章。3、小孩母親分娩記錄。4、小孩父母身份證和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5、小孩父母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6、派出所出具小孩未上戶的證明,如父母戶口沒有在同一個地方的則需父母雙方戶籍所在地出具小孩未上戶的證明;如小孩已上戶,則需小孩戶口簿復印件一份。填寫《出生醫學證明自填單》所在醫院出具,有部分內容是醫生填好的,個人填寫部分(填錯可以劃掉重寫),填寫完畢后,可以去換正式出生證明。關于在家中生孩子補辦出生證明的具體政策。嬰兒由非助產機構或未取得《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人員接生的,應當在嬰兒出生30日內,由嬰兒母親向嬰兒出生地管理機構首次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導讀1、小孩監護人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補辦申請。2、親子關系聲明,并經村(居委)、鄉(鎮)人民政府證明屬實后加蓋公章。3、小孩母親分娩記錄。4、小孩父母身份證和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5、小孩父母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6、派出所出具小孩未上戶的證明,如父母戶口沒有在同一個地方的則需父母雙方戶籍所在地出具小孩未上戶的證明;如小孩已上戶,則需小孩戶口簿復印件一份。填寫《出生醫學證明自填單》所在醫院出具,有部分內容是醫生填好的,個人填寫部分(填錯可以劃掉重寫),填寫完畢后,可以去換正式出生證明。關于在家中生孩子補辦出生證明的具體政策。嬰兒由非助產機構或未取得《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人員接生的,應當在嬰兒出生30日內,由嬰兒母親向嬰兒出生地管理機構首次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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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相關規定,在家出生的嬰兒需在當地縣政務中心衛生局行政審批股的窗口辦理出生醫學證明。辦理時需提供:1、小孩監護人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補辦申請;2、親子關系聲明,并經村(居委)、鄉(鎮)人民政府證明屬實后加蓋公章;3、小孩母親分娩記錄;4、小孩父母身份證和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5、小孩父母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6、派出所出具小孩未上戶的證明,如父母戶口沒有在同一個地方的則需父母雙方戶籍所在地出具小孩未上戶的證明;如小孩已上戶,則需小孩戶口簿復印件一份。 填寫《出生醫學證明自填單》所在醫院出具,有部分內容是醫生填好的,個人填寫部分(填錯可以劃掉重寫),填寫完畢后,可以去換正式出生證明。關于在家中生孩子補辦出生證明的具體政策嬰兒由非助產機構或未取得《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人員接生的,應當在嬰兒出生30日內,由嬰兒母親向嬰兒出生地管理機構首次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申請領取時,除提供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證件外,還應當提交嬰兒的接生記錄證明書、親子關系聲明、嬰兒父母雙方的居民戶口簿、嬰兒出生地社區、村(居)委會或單位證明等證明材料。簽證機構經調查核實后仍難以查清嬰兒出生情況的,應當要求申領人提供當事人的親子鑒定書。出生證明的應用主要包括以下幾條:①證明嬰兒的國籍(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以及記載嬰兒出生時的身體健康狀況;②記載、證明嬰兒的血緣(母系)和血統(父系)關系;③是新生兒日后獲得上學以及其他保健、服務的基本證明。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第七條 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第八條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在家生孩子怎么補辦出生醫學證明
1、小孩監護人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補辦申請。2、親子關系聲明,并經村(居委)、鄉(鎮)人民政府證明屬實后加蓋公章。3、小孩母親分娩記錄。4、小孩父母身份證和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5、小孩父母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6、派出所出具小孩未上戶的證明,如父母戶口沒有在同一個地方的則需父母雙方戶籍所在地出具小孩未上戶的證明;如小孩已上戶,則需小孩戶口簿復印件一份。填寫《出生醫學證明自填單》所在醫院出具,有部分內容是醫生填好的,個人填寫部分(填錯可以劃掉重寫),填寫完畢后,可以去換正式出生證明。關于在家中生孩子補辦出生證明的具體政策。嬰兒由非助產機構或未取得《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人員接生的,應當在嬰兒出生30日內,由嬰兒母親向嬰兒出生地管理機構首次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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