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干部周轉房管理辦法
交流干部周轉房管理辦法
領導干部周轉房按照“屬地管理、統籌房源、統一分配、及進及退”的原則進行管理使用。現有領導干部周轉房2棟,其中四套班子領導干部周轉房共有房間20套,每套面積138平方米,援疆干部周轉房共有房間12套,每套面積65平方米。入住周轉房的領導干部只享有房屋的使用權,使用期間不得私自改變房屋內部結構。異地交流的縣四套班子領導、援疆干部主要領導、公檢法主要領導、掛職縣領導、上級下派的工作組成員、邀請的專家及無住房的縣處級以上領導原則上可入住。本地直接提拔的領導干部不允許入住周轉住房。異地交流的領導干部需解決住宿問題的,須個人向縣機關事務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機關事務管理局根據情況報請縣委、政府分管機關工作的領導審定后,通知本人入住。周轉房的電、燃氣、電話等日常費用由入住人員個人承擔。
導讀領導干部周轉房按照“屬地管理、統籌房源、統一分配、及進及退”的原則進行管理使用。現有領導干部周轉房2棟,其中四套班子領導干部周轉房共有房間20套,每套面積138平方米,援疆干部周轉房共有房間12套,每套面積65平方米。入住周轉房的領導干部只享有房屋的使用權,使用期間不得私自改變房屋內部結構。異地交流的縣四套班子領導、援疆干部主要領導、公檢法主要領導、掛職縣領導、上級下派的工作組成員、邀請的專家及無住房的縣處級以上領導原則上可入住。本地直接提拔的領導干部不允許入住周轉住房。異地交流的領導干部需解決住宿問題的,須個人向縣機關事務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機關事務管理局根據情況報請縣委、政府分管機關工作的領導審定后,通知本人入住。周轉房的電、燃氣、電話等日常費用由入住人員個人承擔。
周轉房管理辦法如下:領導干部周轉房按照“屬地管理、統籌房源、統一分配、及進及退”的原則進行管理使用。現有領導干部周轉房2棟,其中四套班子領導干部周轉房共有房間20套,每套面積138平方米,援疆干部周轉房共有房間12套,每套面積65平方米。入住周轉房的領導干部只享有房屋的使用權,使用期間不得私自改變房屋內部結構。異地交流的縣四套班子領導、援疆干部主要領導、公檢法主要領導、掛職縣領導、上級下派的工作組成員、邀請的專家及無住房的縣處級以上領導原則上可入住。本地直接提拔的領導干部不允許入住周轉住房。異地交流的領導干部需解決住宿問題的,須個人向縣機關事務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機關事務管理局根據情況報請縣委、政府分管機關工作的領導審定后,通知本人入住。周轉房的電、燃氣、電話等日常費用由入住人員個人承擔。援疆干部主要領導、掛職縣領導、上級下派的工作組成員、邀請的專家無需交納相關費用,所需費用列入縣級財政預算,由機關事務管理局統一辦理。第十二條 周轉房日常維護(太陽能熱水器、局域網設備等)、維修(水、電、暖及房內基本設施)、改造等事宜,列入財政預算,由機關事務管理局統一實施。已入住人員在工作地購買住房,因工作原因調離或退休的領導干部,須在6個月內騰退住房,并交機關事務管理局驗收。逾期未騰退的周轉房,按1500元/月標準繳納房租,直接從工資中扣除。對在工作地購買住房,因工作原因調離或退休后未在規定時限內騰退住房的領導干部,由同級紀檢監察、組織部門報請上級紀檢監察、組織部門進行處理。第六章 附則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元月起正式實施。法律依據:《周轉房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富蘊縣領導干部周轉房的使用管理,有效解決異地交流干部煩人安家問題,確保異地交流干部能夠安心工作,結合縣域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富蘊縣異地交流的四套班子領導、援疆干部主要領導、公檢法主要領導、掛職縣領導周轉房的管理工作。第三條 領導干部周轉房按照“屬地管理、統籌房源、統一分配、及進及退”的原則進行管理使用。第四條 現有領導干部周轉房2棟,其中四套班子領導干部周轉房共有房間20套,每套面積138平方米,援疆干部周轉房共有房間12套,每套面積65平方米。第五條 入住周轉房的領導干部只享有房屋的使用權,使用期間不得私自改變房屋內部結構。第六條 異地交流的縣四套班子領導、援疆干部主要領導、公檢法主要領導、掛職縣領導、上級下派的工作組成員、邀請的專家及無住房的縣處級以上領導原則上可入住。本地直接提拔的領導干部不允許入住周轉住房。第七條 異地交流的領導干部需解決住宿問題的,須個人向縣機關事務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機關事務管理局根據情況報請縣委、政府分管機關工作的領導審定后,通知本人入住。
交流干部周轉房管理辦法
領導干部周轉房按照“屬地管理、統籌房源、統一分配、及進及退”的原則進行管理使用。現有領導干部周轉房2棟,其中四套班子領導干部周轉房共有房間20套,每套面積138平方米,援疆干部周轉房共有房間12套,每套面積65平方米。入住周轉房的領導干部只享有房屋的使用權,使用期間不得私自改變房屋內部結構。異地交流的縣四套班子領導、援疆干部主要領導、公檢法主要領導、掛職縣領導、上級下派的工作組成員、邀請的專家及無住房的縣處級以上領導原則上可入住。本地直接提拔的領導干部不允許入住周轉住房。異地交流的領導干部需解決住宿問題的,須個人向縣機關事務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機關事務管理局根據情況報請縣委、政府分管機關工作的領導審定后,通知本人入住。周轉房的電、燃氣、電話等日常費用由入住人員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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