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軍婚很難離婚
為什么軍婚很難離婚
軍婚并非不能離婚,是可以離婚的。但在一般情況下,現役軍人的非軍人配偶一方提出離婚,必須要得到軍人一方的同意,法院才能判決準予離婚。若在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無須得到軍人的同意,經調解無效,法院可判決準予離婚。這里的 “過錯”,是指軍人一方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破壞夫妻感情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其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導讀軍婚并非不能離婚,是可以離婚的。但在一般情況下,現役軍人的非軍人配偶一方提出離婚,必須要得到軍人一方的同意,法院才能判決準予離婚。若在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無須得到軍人的同意,經調解無效,法院可判決準予離婚。這里的 “過錯”,是指軍人一方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破壞夫妻感情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其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因為《軍婚法》是為保護軍人婚姻而制定的法律條例,一旦軍人的婚姻出現問題,對簿公堂,判決會照顧軍人一方,按照軍婚法判決,不以普通婚姻為基準?,F役軍人申請離婚手續的審批程序、權限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申請再婚、復婚的,須持離婚證件。軍婚并非不能離婚,是可以離婚的。但在一般情況下,現役軍人的非軍人配偶一方提出離婚,必須要得到軍人一方的同意,法院才能判決準予離婚。若在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無須得到軍人的同意,經調解無效,法院可判決準予離婚。這里的 “過錯”,是指軍人一方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破壞夫妻感情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其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包括: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領取了離婚證后,一方反悔但原婚姻登記機關未撤銷離婚登記的。軍人離婚案件同樣適用上述規定。軍人離婚案件的起訴1、起訴的條件。包括: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法院管轄。2、起訴方式和起訴內容。起訴方式包括書面和口頭起訴兩種,書面起訴的,應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口頭起訴的,由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軍人離婚案件的起訴狀應記明下列事項: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3、訴訟費用。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對于離婚案件,每件交納受理費10元至5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一萬元的,不另收費用;超過一萬元的,超過部分按1%交納。案件審理終結時,案件受理費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負擔。軍人離婚案件的受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包括: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領取了離婚證后,一方反悔但原婚姻登記機關未撤銷離婚登記的。軍人離婚案件同樣適用上述規定。審理軍人離婚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軍人離婚案件大部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但有的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可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除此之外,審理軍人離婚案件在程序適用上與其他民事案件相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為什么軍婚很難離婚
軍婚并非不能離婚,是可以離婚的。但在一般情況下,現役軍人的非軍人配偶一方提出離婚,必須要得到軍人一方的同意,法院才能判決準予離婚。若在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無須得到軍人的同意,經調解無效,法院可判決準予離婚。這里的 “過錯”,是指軍人一方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破壞夫妻感情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其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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