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專項編制與事業編制的區別
教育專項編制與事業編制的區別
而普通事業編制屬于通用編制,不論是管理、專技還是工勤崗位,均使用事業編制,區別在于供養方式是全額撥款、差額撥款還是自收自支。教育專項編制類似于政法專項編制,政法專項編制也是行政編制的一種,使用范圍局限于公安、法院、檢察院、司法局等單位,享受相應的專項補貼。幼兒園盡管屬于基礎教育,但由于此前被獨立于義務教育之外,不能使用教育專項編制,下一步隨著幼教的回歸,預料幼兒園教師也將開始重新啟用教育專項編制。
導讀而普通事業編制屬于通用編制,不論是管理、專技還是工勤崗位,均使用事業編制,區別在于供養方式是全額撥款、差額撥款還是自收自支。教育專項編制類似于政法專項編制,政法專項編制也是行政編制的一種,使用范圍局限于公安、法院、檢察院、司法局等單位,享受相應的專項補貼。幼兒園盡管屬于基礎教育,但由于此前被獨立于義務教育之外,不能使用教育專項編制,下一步隨著幼教的回歸,預料幼兒園教師也將開始重新啟用教育專項編制。
一、使用對象不同。教育專項編制僅限于中小學教職工使用,確切地說是義務階段教師使用,幼教老師、高職高中、大中專院校,包括教育部門的二層事業機構比如電教所、考試中心、中小學義務教育實驗基地等事業人員均不能使用。而普通事業編制屬于通用編制,不論是管理、專技還是工勤崗位,均使用事業編制,區別在于供養方式是全額撥款、差額撥款還是自收自支。教育專項編制類似于政法專項編制,政法專項編制也是行政編制的一種,使用范圍局限于公安、法院、檢察院、司法局等單位,享受相應的專項補貼。幼兒園盡管屬于基礎教育,但由于此前被獨立于義務教育之外,不能使用教育專項編制,下一步隨著幼教的回歸,預料幼兒園教師也將開始重新啟用教育專項編制。二、保障程度不同。各大中小學使用教育專項編制,在經費、編制等方面都屬于當地重點保障人群,在政策上予以傾斜。在經費上,由財政部門單獨建檔立戶進行專項管理,要求專項支出。在編制上,要求加大統籌配置和跨區域調整力度,通過各類專項改革挖潛調劑釋放事業編制資源,優先用于補充中小學教職工使用。任何人在沒有得到編制和教育部門同意的前提下,都不得違規占用、亂用教育專項編制。三、編制底數不同。事業單位現在實行編制和機構限額管理,普通事業編制有底數限制,原則上只出不進,必須增加的,優先在總盤內調劑,不允許擅自擴編增編。而教育專項編制實行的是動態管理方式,編制底數根據轄區學校教育資源、中小學師生比例核算,原則上以省為單位每2-3年調整一次,市縣根據生源變化情況隨時調整上浮。四、管理方式不同。普通事業編制由編制部門統籌分配,按照單位職能、崗位需求、人員配備等核定,形成方案后報省級編制部門審批,未經省級編制部門審核同意,原則上不予調整編制。編制部門對普通事業編制由絕對的話語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三十條 教師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國家建立統一的義務教育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六條國家機關、軍隊、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依法為兒童、少年、青年學生的身心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第四十七條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同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在教學、科研、技術開發和推廣等方面進行多種形式的合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可以通過適當形式,支持學校的建設,參與學校管理。第十一條 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是:(一)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二)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三)取得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四)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學生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學歷,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五)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當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類別,分別具備高等、中等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不具備本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歷的公民,申請獲取教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教 師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制度由國務院規定。
教育專項編制與事業編制的區別
而普通事業編制屬于通用編制,不論是管理、專技還是工勤崗位,均使用事業編制,區別在于供養方式是全額撥款、差額撥款還是自收自支。教育專項編制類似于政法專項編制,政法專項編制也是行政編制的一種,使用范圍局限于公安、法院、檢察院、司法局等單位,享受相應的專項補貼。幼兒園盡管屬于基礎教育,但由于此前被獨立于義務教育之外,不能使用教育專項編制,下一步隨著幼教的回歸,預料幼兒園教師也將開始重新啟用教育專項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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