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接生的怎么辦出生證明
自己接生的怎么辦出生證明
申請領取時,除提供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證件外,還應當提交嬰兒的接生記錄證明書、親子關系聲明、嬰兒父母雙方的居民戶口簿、嬰兒出生地社區、村(居)委會或單位證明等證明材料。簽證機構經調查核實后仍難以查清嬰兒出生情況的,應當要求申領人提供當事人的親子鑒定書。相關知識:出生證明丟了怎么辦。《出生醫學證明》因遺失、被盜等喪失原始憑證的情況要求補發的,取得原簽發單位有關出生醫學記錄證明材料后,向所在地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后,經核實,情況屬實的給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并加蓋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具體辦法:未報戶口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已辦理戶籍手續后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導讀申請領取時,除提供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證件外,還應當提交嬰兒的接生記錄證明書、親子關系聲明、嬰兒父母雙方的居民戶口簿、嬰兒出生地社區、村(居)委會或單位證明等證明材料。簽證機構經調查核實后仍難以查清嬰兒出生情況的,應當要求申領人提供當事人的親子鑒定書。相關知識:出生證明丟了怎么辦。《出生醫學證明》因遺失、被盜等喪失原始憑證的情況要求補發的,取得原簽發單位有關出生醫學記錄證明材料后,向所在地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后,經核實,情況屬實的給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并加蓋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具體辦法:未報戶口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已辦理戶籍手續后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在嬰兒出生30日內,由嬰兒母親向嬰兒出生地婦幼保健站首次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申請領取時,除提供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證件外,還應當提交嬰兒的接生記錄證明書、親子關系聲明、嬰兒父母雙方的居民戶口簿、嬰兒出生地社區、村(居)委會或單位證明等證明材料。簽證機構經調查核實后仍難以查清嬰兒出生情況的,應當要求申領人提供當事人的親子鑒定書。相關知識:出生證明丟了怎么辦《出生醫學證明》因遺失、被盜等喪失原始憑證的情況要求補發的,取得原簽發單位有關出生醫學記錄證明材料后,向所在地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后,經核實,情況屬實的給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并加蓋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具體辦法:未報戶口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已辦理戶籍手續后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補發《出生醫學證明》須提供由兒童父母或監護人出具的親子關系聲明”;該兒童與其父母(監護人)親子關系的旁證;接生人員出具的接生情況證明,兒童父母或監護人任何一方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或單位出具的證明;父母或監護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嬰兒。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如出國等需要出生醫學證明,以公證部門出具的出生公證書”作為合法有效證件。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十八條,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十八周歲以下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十八周歲以上,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十五條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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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領取時,除提供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證件外,還應當提交嬰兒的接生記錄證明書、親子關系聲明、嬰兒父母雙方的居民戶口簿、嬰兒出生地社區、村(居)委會或單位證明等證明材料。簽證機構經調查核實后仍難以查清嬰兒出生情況的,應當要求申領人提供當事人的親子鑒定書。相關知識:出生證明丟了怎么辦。《出生醫學證明》因遺失、被盜等喪失原始憑證的情況要求補發的,取得原簽發單位有關出生醫學記錄證明材料后,向所在地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后,經核實,情況屬實的給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并加蓋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具體辦法:未報戶口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已辦理戶籍手續后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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