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東莞戶籍一次性失業保險金計算
非東莞戶籍一次性失業保險金計算
失業人員第1~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其交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第1~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失業保險金標準應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高于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一、再次失業時失業保險金的計算。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人員,其交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按重新參加失業保險之日起計算。如前次失業應當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期限未能足期,可與本次失業時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合并計算。但合并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時,累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二、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導讀失業人員第1~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其交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第1~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失業保險金標準應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高于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一、再次失業時失業保險金的計算。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人員,其交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按重新參加失業保險之日起計算。如前次失業應當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期限未能足期,可與本次失業時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合并計算。但合并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時,累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二、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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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失業保險金=平均繳費工資×40%×繳費年限。失業人員第1~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其交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第1~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失業保險金標準應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高于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一、再次失業時失業保險金的計算: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人員,其交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按重新參加失業保險之日起計算。如前次失業應當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期限未能足期,可與本次失業時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合并計算。但合并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時,累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二、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根據失業保險政策的相關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開辦私營企業、從事個體經營或自行組織起來就業的,憑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其它有效證明文件、企業章程及能證明其投資入股情況的材料,可以一次性領取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領取的月份,不能超過24個月),作為扶持生產資金。三、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繳納社保:失業人員繳納社保分為兩類:一是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此類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由失業保險基金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大額醫保費,個人只需繳納養老保險費。二是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此類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額醫保費均需要由個人繳納。失業人員離開原單位,并已將社保關系從單位轉入到個人后,可以靈活就業人員的身份續繳社保,需要繳納的保費有三項: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及大額醫療保險。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四條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非東莞戶籍一次性失業保險金計算
失業人員第1~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其交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第1~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失業保險金標準應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高于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一、再次失業時失業保險金的計算。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人員,其交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按重新參加失業保險之日起計算。如前次失業應當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期限未能足期,可與本次失業時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合并計算。但合并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時,累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二、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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