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我國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國務院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職權。主要包括。1、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2、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3、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并且領導不屬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4、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5、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6、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7、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8、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9、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導讀國務院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職權。主要包括。1、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2、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3、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并且領導不屬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4、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5、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6、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7、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8、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9、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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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規定,我國最高國家行政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的職權有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等。國務院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職權。主要包括:1、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2、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3、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并且領導不屬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4、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5、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6、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7、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8、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9、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10、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11、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12、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13、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14、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15、批準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16、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17、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1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并且領導不屬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我國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國務院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職權。主要包括。1、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2、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3、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并且領導不屬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4、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5、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6、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7、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8、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9、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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