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領導職務的公職人員有違法行為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職人員有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六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四)違反本法第二十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五)執法人員未取得執法證件的。行政機關對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不及時立案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十五條 公職人員有兩個以上違法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政務處分。應當給予兩種以上政務處分的,執行其中最重的政務處分;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政務處分的,可以在一個政務處分期以上、多個政務處分期之和以下確定政務處分期,但是最長不得超過四十八個月。
導讀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六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四)違反本法第二十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五)執法人員未取得執法證件的。行政機關對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不及時立案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十五條 公職人員有兩個以上違法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政務處分。應當給予兩種以上政務處分的,執行其中最重的政務處分;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政務處分的,可以在一個政務處分期以上、多個政務處分期之和以下確定政務處分期,但是最長不得超過四十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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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領導職務的公職人員有違法行為,被罷免、撤銷、免去或者辭去領導職務的,監察機關可以同時給予政務處分。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六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四)違反本法第二十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五)執法人員未取得執法證件的。行政機關對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不及時立案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十五條 公職人員有兩個以上違法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政務處分。應當給予兩種以上政務處分的,執行其中最重的政務處分;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政務處分的,可以在一個政務處分期以上、多個政務處分期之和以下確定政務處分期,但是最長不得超過四十八個月。第十六條 對公職人員的同一違法行為,監察機關和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不得重復給予政務處分和處分。第十七條 公職人員有違法行為,有關機關依照規定給予組織處理的,監察機關可以同時給予政務處分。第十八條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職人員有違法行為,被罷免、撤銷、免去或者辭去領導職務的,監察機關可以同時給予政務處分。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職人員有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六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四)違反本法第二十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五)執法人員未取得執法證件的。行政機關對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不及時立案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十五條 公職人員有兩個以上違法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政務處分。應當給予兩種以上政務處分的,執行其中最重的政務處分;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政務處分的,可以在一個政務處分期以上、多個政務處分期之和以下確定政務處分期,但是最長不得超過四十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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