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的權利包括哪六個
患者的權利包括哪六個
(一)病人有個人隱私和個人尊嚴被保護的權利,病人有權要求有關其病情資料、治療內容和記錄應如同個人隱私,須保守秘密。(二)病人有獲得全部實情的知情權。在臨床醫學中,實際上涉及到如何看待尊嚴死的問題,目前尚有爭議。尊嚴死是指患有當今醫學水平難以醫治疾病的患者,在疾病所致的極端痛苦的精神與肉體折磨下,自我做出終結醫療、結束自己生命的決定。同時,希望醫務人員及親屬尊重他所做出的選擇。(三)病人有平等享受醫療的權利。(四)病人有參與決定有關個人健康的權利。健康權:指公民維護自己身體組織、器官結構完整、功能正常,免受非正常醫療目的傷害的權利,以及維護自己的精神心理免受惡性傷害的權利。在臨床上,就醫者的健康權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急癥病房和門診的醫療服務者負有特別的搶救義務,不得將經濟利益放在首位。
導讀(一)病人有個人隱私和個人尊嚴被保護的權利,病人有權要求有關其病情資料、治療內容和記錄應如同個人隱私,須保守秘密。(二)病人有獲得全部實情的知情權。在臨床醫學中,實際上涉及到如何看待尊嚴死的問題,目前尚有爭議。尊嚴死是指患有當今醫學水平難以醫治疾病的患者,在疾病所致的極端痛苦的精神與肉體折磨下,自我做出終結醫療、結束自己生命的決定。同時,希望醫務人員及親屬尊重他所做出的選擇。(三)病人有平等享受醫療的權利。(四)病人有參與決定有關個人健康的權利。健康權:指公民維護自己身體組織、器官結構完整、功能正常,免受非正常醫療目的傷害的權利,以及維護自己的精神心理免受惡性傷害的權利。在臨床上,就醫者的健康權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急癥病房和門診的醫療服務者負有特別的搶救義務,不得將經濟利益放在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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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的六大權利如下: ?。ㄒ唬┎∪擞袀€人隱私和個人尊嚴被保護的權利,病人有權要求有關其病情資料、治療內容和記錄應如同個人隱私,須保守秘密。(二)病人有獲得全部實情的知情權。在臨床醫學中,實際上涉及到如何看待尊嚴死的問題,目前尚有爭議。尊嚴死是指患有當今醫學水平難以醫治疾病的患者,在疾病所致的極端痛苦的精神與肉體折磨下,自我做出終結醫療、結束自己生命的決定。同時,希望醫務人員及親屬尊重他所做出的選擇。(三)病人有平等享受醫療的權利。(四)病人有參與決定有關個人健康的權利。健康權:指公民維護自己身體組織、器官結構完整、功能正常,免受非正常醫療目的傷害的權利,以及維護自己的精神心理免受惡性傷害的權利。在臨床上,就醫者的健康權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急癥病房和門診的醫療服務者負有特別的搶救義務,不得將經濟利益放在首位。(2)實施臨床醫學實驗性治療行為的醫療服務者負有特別的告誡義務。醫療服務者不得隨意對患者實施實驗性的診斷、檢查、手術、藥物治療、理療、護理等醫療行為,更不能以隱瞞、欺騙等手段與患者達成合作。(3)在藥物、手術治療方面,醫療服務者應該高度認識藥物的毒害性和手術的風險性,對高度的危險性負有提醒義務。即必須將合理用藥、盡量減少或避免藥害作用作為治療的第一原則,將適度傷害、充分告知作為手術治療的基本準則。(五)病人有權獲得住院時及出院后完整的醫療。(六)病人有服務的選擇權、監督權病人有比較和選擇醫療機構、檢查項目、治療方案的權利。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專家鑒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一)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二)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三)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四)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患者的權利包括哪六個
(一)病人有個人隱私和個人尊嚴被保護的權利,病人有權要求有關其病情資料、治療內容和記錄應如同個人隱私,須保守秘密。(二)病人有獲得全部實情的知情權。在臨床醫學中,實際上涉及到如何看待尊嚴死的問題,目前尚有爭議。尊嚴死是指患有當今醫學水平難以醫治疾病的患者,在疾病所致的極端痛苦的精神與肉體折磨下,自我做出終結醫療、結束自己生命的決定。同時,希望醫務人員及親屬尊重他所做出的選擇。(三)病人有平等享受醫療的權利。(四)病人有參與決定有關個人健康的權利。健康權:指公民維護自己身體組織、器官結構完整、功能正常,免受非正常醫療目的傷害的權利,以及維護自己的精神心理免受惡性傷害的權利。在臨床上,就醫者的健康權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急癥病房和門診的醫療服務者負有特別的搶救義務,不得將經濟利益放在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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