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期一般幾個月
實習期一般幾個月
實習,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到單位的具體崗位上參與實踐工作的過程,其針對的是在校學生。關于實習,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學生在實習期間發生傷害事故,不屬于工傷,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可以以雇傭關系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或由學校基于與單位之間的實習合同的相關約定主張權利。實習期只適用于在校學生。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逃避保險或最低工資的限制,故意與符合勞動者資格的非在校學生簽訂實習協議,這是違法的也是無效的。實際上即便簽訂實習協議,用人單位和非在校學生也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導讀實習,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到單位的具體崗位上參與實踐工作的過程,其針對的是在校學生。關于實習,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學生在實習期間發生傷害事故,不屬于工傷,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可以以雇傭關系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或由學校基于與單位之間的實習合同的相關約定主張權利。實習期只適用于在校學生。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逃避保險或最低工資的限制,故意與符合勞動者資格的非在校學生簽訂實習協議,這是違法的也是無效的。實際上即便簽訂實習協議,用人單位和非在校學生也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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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期,一般為約定工時的90——180天,但這段時間根據個人的實習情況,或單位組織的不同也有所不同,尤其像醫療行業 尤為特殊,一般實習期最少為半年,長的有時會超過一年半時間。實習,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到單位的具體崗位上參與實踐工作的過程,其針對的是在校學生。關于實習,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學生在實習期間發生傷害事故,不屬于工傷,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可以以雇傭關系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或由學校基于與單位之間的實習合同的相關約定主張權利。實習期只適用于在校學生。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逃避保險或最低工資的限制,故意與符合勞動者資格的非在校學生簽訂實習協議,這是違法的也是無效的。實際上即便簽訂實習協議,用人單位和非在校學生也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作為用人單位,應該與實習生簽訂實習協議,或與實習生、實習生所在的學校簽訂三方協議,明確實習生的實習時間、工作時間、實習費、實習內容等細節。同時用人單位可以為實習生購買商業保險,避免實習過程中發生因工受傷后產生經濟賠償糾紛。實習期間實習生須努力并且注重實踐。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實習期一般幾個月
實習,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到單位的具體崗位上參與實踐工作的過程,其針對的是在校學生。關于實習,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學生在實習期間發生傷害事故,不屬于工傷,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可以以雇傭關系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或由學校基于與單位之間的實習合同的相關約定主張權利。實習期只適用于在校學生。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逃避保險或最低工資的限制,故意與符合勞動者資格的非在校學生簽訂實習協議,這是違法的也是無效的。實際上即便簽訂實習協議,用人單位和非在校學生也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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