僵尸企業的認定標準
僵尸企業的認定標準
僵尸企業特征;1.企業規模較大。僵尸企業大多為規模較大、員工較多的國有企業。這些國有企業在地方經濟中占有比較重要的地位,政府出于維穩考慮,既不讓其破產,也難以使其獲得新生,只能通過銀行或政府的不斷輸血維持現狀。2.行業產能過剩。僵尸企業大多是產能過剩的鋼鐵、水泥、家電等行業。這些行業因盲目擴大生產,造成產能過剩,最終導致產品積壓、員工失業。3.產業領域低端。從產業來看僵尸企業基本屬于產品附加值較低、利潤空間小的制造業領域。這些產業由于技術含量低、轉型升級困難,導致債務負擔沉重,最終形成資不抵債局面。
導讀僵尸企業特征;1.企業規模較大。僵尸企業大多為規模較大、員工較多的國有企業。這些國有企業在地方經濟中占有比較重要的地位,政府出于維穩考慮,既不讓其破產,也難以使其獲得新生,只能通過銀行或政府的不斷輸血維持現狀。2.行業產能過剩。僵尸企業大多是產能過剩的鋼鐵、水泥、家電等行業。這些行業因盲目擴大生產,造成產能過剩,最終導致產品積壓、員工失業。3.產業領域低端。從產業來看僵尸企業基本屬于產品附加值較低、利潤空間小的制造業領域。這些產業由于技術含量低、轉型升級困難,導致債務負擔沉重,最終形成資不抵債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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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尸企業界定標準是指已停產、半停產、連年虧損、資不抵債,主要靠政府補貼和銀行續貸維持經營的企業。認定“僵尸企業”的參考標準是:生產經營困難造成停產半年以上或半停產1年以上;資產負債率高且連續虧損3年及以上;主要靠政府補貼或銀行續貸等方案維持生產經營;長期欠薪、欠稅、欠息、欠費。滿足以上任何兩項及以上條件,中型及以上規模的工業企業,即為“僵尸企業”。僵尸企業特征1.企業規模較大。僵尸企業大多為規模較大、員工較多的國有企業。這些國有企業在地方經濟中占有比較重要的地位,政府出于維穩考慮,既不讓其破產,也難以使其獲得新生,只能通過銀行或政府的不斷輸血維持現狀。2.行業產能過剩。僵尸企業大多是產能過剩的鋼鐵、水泥、家電等行業。這些行業因盲目擴大生產,造成產能過剩,最終導致產品積壓、員工失業3.產業領域低端。從產業來看僵尸企業基本屬于產品附加值較低、利潤空間小的制造業領域。這些產業由于技術含量低、轉型升級困難,導致債務負擔沉重,最終形成資不抵債局面。 僵尸企業的癥狀大體類似,但形成的原因卻各有不同,一般認為是由于企業自身經營不善、決策失誤等內部因素以及產品結構、市場競爭等微觀因素導致僵尸企業的形成,更進一步講是由于市場體制機制的不健全、不完善才導致僵尸企業的產生。這從歷史的角度反映了僵尸企業形成原因,但并未反映經濟體制變革和發展方式轉變也是僵尸企業形成的重要原因。我認為僵尸企業的形成,僵尸企業問題的凸顯,與當前我國經濟發展的大背景密切相關。具體來說,僵尸企業形成主要原因如下:1.由于國家經濟結構的調整,一些不符合行業發展、區域布局、產品需求的企業就成為兼并重組和清理退出對象。2.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一些企業無法適應而掉隊。在新常態下,GDP從高速增長向中高速增長,經濟發展方式從投資驅動轉向創新驅動,那些僅靠大量資金投入形成規模而沒有創新優勢的企業成為僵尸企業。3.供給側結構改革正在推進,通過刺激政策從而擴大需求的投入減少。在有效需求不能滿足和新供給還未形成的檔期,原有產品不能適應現在的需求,鋼鐵、煤炭、水泥等行業產能過剩,企業經營困難,轉型升級難,導致成為僵尸企業。4.市場體系的不完善,企業和生產要素流動不暢。如國有企業存在的大量歷史遺留問題,現代企業制度不健全,包括職工身份轉換、辦社會職能、債權債務雜亂等;企業破產、工商注銷等退出機制不完善。5.利益相關者的影響。管理者擔心責任追究,職工怕失去工作機會,銀行擔心貸款成為不良,客戶也擔心損失,利益相關者不愿意或阻礙企業的退出,推動了僵尸企業的形成。6.政府的過度保護。在原來的經濟增長模式下,地方政府為了拉動本地經濟,不斷鼓勵企業投資公用事業和競爭性領域,當這些同質化投資遭遇經濟下行,很快成為企業的負累,而政府出于地方稅收、就業和社會穩定的考慮,不愿企業倒閉破產,不支持法院受理,持續利用財政補貼協調和銀行支持等手段,寄望于風險不在短期內暴露,不斷累積的負債導致成為僵尸企業。"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條 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結后,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第一百二十一條 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第一百二十二條 管理人于辦理注銷登記完畢的次日終止執行職務。但是,存在訴訟或者仲裁未決情況的除外。第一百二十三條 自破產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終結之日起二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一)發現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規定應當追回的財產的;(二)發現破產人有應當供分配的其他財產的。有前款規定情形,但財產數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費用的,不再進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將其上交國庫。第一百二十四條 破產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對債權人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未受清償的債權,依法繼續承擔清償責任。"
僵尸企業的認定標準
僵尸企業特征;1.企業規模較大。僵尸企業大多為規模較大、員工較多的國有企業。這些國有企業在地方經濟中占有比較重要的地位,政府出于維穩考慮,既不讓其破產,也難以使其獲得新生,只能通過銀行或政府的不斷輸血維持現狀。2.行業產能過剩。僵尸企業大多是產能過剩的鋼鐵、水泥、家電等行業。這些行業因盲目擴大生產,造成產能過剩,最終導致產品積壓、員工失業。3.產業領域低端。從產業來看僵尸企業基本屬于產品附加值較低、利潤空間小的制造業領域。這些產業由于技術含量低、轉型升級困難,導致債務負擔沉重,最終形成資不抵債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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