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不找律師可以嗎
起訴不找律師可以嗎
任何人都被允許自辯的,這是我們法律所允許的。但是當前這個時代請律師是一種形勢,這里面是有原因的。一是律師畢竟是專業人士,他們畢竟比我們自己更懂法律,當然自己如果是律師除外,所以讓他們為辯解更勝任。二是現在都要求法律公正,如果沒有律師的話(這一般是針對刑事案件),有司法不公開,不公正的嫌疑。有一種常說的話叫:“有權力保持沉默,有權力請律師作證人。”三是就象在上面說的這已經是一種形勢,法院一般都會要求請律師的,當然民事案件就沒有這么嚴重,我們現在追求的是和諧社會,所以現在的民事案件更強調調解。絕大部分案件沒有律師代理肯定是要吃虧的。
導讀任何人都被允許自辯的,這是我們法律所允許的。但是當前這個時代請律師是一種形勢,這里面是有原因的。一是律師畢竟是專業人士,他們畢竟比我們自己更懂法律,當然自己如果是律師除外,所以讓他們為辯解更勝任。二是現在都要求法律公正,如果沒有律師的話(這一般是針對刑事案件),有司法不公開,不公正的嫌疑。有一種常說的話叫:“有權力保持沉默,有權力請律師作證人。”三是就象在上面說的這已經是一種形勢,法院一般都會要求請律師的,當然民事案件就沒有這么嚴重,我們現在追求的是和諧社會,所以現在的民事案件更強調調解。絕大部分案件沒有律師代理肯定是要吃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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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任何人都被允許自辯的,這是我們法律所允許的。但是當前這個時代請律師是一種形勢,這里面是有原因的。一是律師畢竟是專業人士,他們畢竟比我們自己更懂法律,當然自己如果是律師除外,所以讓他們為辯解更勝任。二是現在都要求法律公正,如果沒有律師的話(這一般是針對刑事案件),有司法不公開,不公正的嫌疑。有一種常說的話叫:“有權力保持沉默,有權力請律師作證人。”三是就象我在上面說的這已經是一種形勢,法院一般都會要求請律師的,當然民事案件就沒有這么嚴重,我們現在追求的是和諧社會,所以現在的民事案件更強調調解。絕大部分案件沒有律師代理肯定是要吃虧的。即使看起來似乎很簡單的欠款糾紛,有或欠條,往往也有不少麻煩要解決。比如,欠款人身份信息(出生日期、戶籍地、住址、聯系電話)不明問題、訴訟管轄問題、訴訟時效問題、條據(借條、欠條)意思模糊問題、借款人用筆名、曾用名或假名問題、民事欠款和刑事詐騙的介定問題、起訴借款人一人還是起訴夫妻兩人問題、財產保全或強制執行提前評價問題。以上問題絕大部分,當事方是無法自行解決和處理的。看起來非常“簡單”、“容易”的欠款糾紛尚且如此,法律關系更為復雜的其他法律糾紛會讓當事方更加無所適從。有一些法律問題,律師之間仍然存在不同看法,法官之間出現不同認定,法學家之間爭論得面紅耳赤,但往往不懂法的當事方都覺得很“理直氣壯”,這是為什么呢?這是因為不懂法的當事方只看到法律事件的表面,只用常理來判斷是非曲直,法律專家卻無一例外地利用法的條文和規則去解析和評斷孰是孰非,兩者的出發點和依據根本不同,因此得到的結論當然很難相同。法律條文有粗有細,但再細的法律條文相對于每個“鮮活”具體的案例來說都是原則性的規定,是套用的公式,每個公式都有其適用的條件,但在這些“海量”法律條文之間,由于存在適用條件歸類困難、適用范圍重疊交叉不好界定、目的和行為的多面性、部門法之間存在眾多沖突、案件具體的數額和條文的原則規定的量化性較差、法律真空和空白較多,基于以上種種原因,打官司遠不象常人所想象的那么容易,因此這些案件請專業的律師代理才是當事方*智的選擇。聞道有先后,術業有專攻,專業的人干專業的事,是一個亙古不變的真理。大千世界,三百六十行,每行有每行的門道,人的認識和知識是有限的,不可能存在“全能”的人,所以如果當事方想僅憑借自己一己之力,就能把官司搞定,一定會吃大虧的。律師在案件代理中的作用。律師在案件代理過程中一般能起到如下作用:全面系統且程序和實體并重地把握案件脈絡,設計嚴密的、可操作的、具有前瞻性的訴訟方案,調查搜集相關有利證據,代為起草修改相關法律文書,在開庭過程中合理運用訴訟技巧,針對爭議對方的證據和理由提出反駁意見,隨機應變,查找、搜集相關法律法規,出具詳實、有理、有據、有力的代理意見,影響審判法官沿著委托方的有利方向去認定事實和裁判案件。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二)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起訴,必須受理;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五)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起訴不找律師可以嗎
任何人都被允許自辯的,這是我們法律所允許的。但是當前這個時代請律師是一種形勢,這里面是有原因的。一是律師畢竟是專業人士,他們畢竟比我們自己更懂法律,當然自己如果是律師除外,所以讓他們為辯解更勝任。二是現在都要求法律公正,如果沒有律師的話(這一般是針對刑事案件),有司法不公開,不公正的嫌疑。有一種常說的話叫:“有權力保持沉默,有權力請律師作證人。”三是就象在上面說的這已經是一種形勢,法院一般都會要求請律師的,當然民事案件就沒有這么嚴重,我們現在追求的是和諧社會,所以現在的民事案件更強調調解。絕大部分案件沒有律師代理肯定是要吃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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